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转型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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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转型探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转型探析摘要:客观性证据是一种以实物证据为主的证据新分类,其外延要大于实物证据。在现行的证据审查模式中,依靠口供等主观性证据的倾向比较明显,相对于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在复述案件全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稳定性和牢靠性较差,简洁出现真伪难辨的状况。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是一项困难的、对过去所发生事实的一种回溯性相识,其本身必定包含着人类相识的主观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须要证据审查模式的转型,即由以主观性证据为主的审查模式向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相统一的审查模式的转变,推动被告人由追诉客体向诉讼主体的转变,完善证据补强规则。
2、关键词: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证据补强规则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确定(以下简称确定)提出的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看法(以下简称最高法看法)中也有关于证据审查的规定,强调要重证据、重调查探讨,切实变更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留意实物证据的审杳和运用。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与基石,无论重新谛视、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还是变更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都反映出证据审查模式的转型:由传统的以口供等主观性证据为中心向以
3、实物证据等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转变。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审查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着重要的意义,其特长重在对冤假借案的防范和订正,能够倒逼办案机关变更以口供等主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办案思维惯式,进而提高其办案实力与办案水平。此外,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审查模式,不仅有利于落实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也有利于夯实全案证据的证明体系,在此状况下若仍旧达不到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刚好进行疑罪从无的处理,进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的落实。一、现行刑事诉讼中以主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的弊端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特地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查明犯罪事实、追求和
4、惩处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1无论是杳明犯罪事实,还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进而惩处有罪的犯罪分子、保障无罪公民的人权,都离不开对刑事诉讼中通过调取、收集得到的证据进行申爸与推断。这种由公安、司法人员综合全案证据,对证据进行审查和推断的固定方式与方法,就是证据审查模式。2长期以来,迫于实践办案的须要,我国公检法机关形成了一种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审查与办案模式,即侦查破案、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主要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进行,并且把口供作为定案处理的主要依据。3而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种以口供等主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正是刑事诉讼所须要警惕和留意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
5、不能轻信口供,更不能仅凭口供定案:最高法看法中也有对于口供不能单方面定案的类似规定。但长期以来,立法的规定和办案实践的做法,好像趋向并不相同。结合国内外证据学的基础理论,有学者认为可以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增加一项新的证据分类,即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其划分标准是证据内容的牢靠性与稳定性之差异。4但在实践中,人们简洁将客观性证据与实物证据混淆,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客观性证据不等于实物证据。有学者依据证据内容的稳定性与牢靠性程度的不同,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8种证据进行了分类,这种分类方法使得客观性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范围有肯定交叉,但是,客观性证据的范围要明显大于实物证据的范围。客观性证据包
6、括:物证、书证、鉴定看法,勘验、检查、分辨、侦查试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而依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应当归为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杳等笔录在内的证据均属于实物证据。一般来说,在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划分中,物证、书证这些有着详细物理材料载体的证据应当属于实物证据,但将勘验、检查等笔录也归属于实物证据,理论界有着较多争议。对于勘验、检查等笆录,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一方面,勘验、检查等笔录是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实地查看、检险、调查后形成记录,通常表现为肯定的书面材料、照片、绘画等;另一方面,勘验、检查等笔录的内容是对有关场
7、所、物品、人身、尸体状况的客观记载,应当归为实物证据。5251主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为证据内容之载体的证据,须要通过对人的调查来获得其所驾驭的证据信息。7依据该定义,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中,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内的三种证据均应为主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是带有深刻时代印记的产物,在人类刚刚由野蛮时代进入文明时代时,生产力水平还较为低下,摆脱了神示证据的做法,司法证明方式走向了人证证明,这比神示证据证明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但也存在较多的弊端。人证证明,即主要依竟与案件相关的H然人以言词的方式作出的证明,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对证人的界定范围较宽,被害人和被告人
8、都可以作为证人,因而实践中的主观性证据多为证人证言:而在我国占代,就有着罪从供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的做法。因此,无论是中世纪的欧洲,还是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中,对于口供都极为依靠,刑讯逼供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常见的讯问手段。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审杳与办案模式之所以受到较大的重视,是因为与其他任何证据相比,无论是通过被告人的H我供述,还是通过案件发生时第三方证人的证言,都能够从不同的角度还原案件的事实或者全貌。对于这种还原或是包述,甚至根本不再须要专业人士的分析、推断或解读,案件的事实全貌就可以水落石出。但案件的事实全貌并不等于案件的事实真相,真相属于相识论的范畴,不能仅凭口供等主观性证据就单方面判
9、定,假如仅凭口供定案,案件的牢靠性与真实性都将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以主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具有以下弊端:一是市口供等主观性证据,轻实物证据等客观性证据:二是以IJ供为中心的证据审查与办案模式过于依麓主观性证据,其牢匏性与真实性较差;三是过于依靠口供等主观性证据,可能会忽视对其他客观性证据甚至是关键证据的收集、调取、鉴定、审查和推断。湖北余祥林案忽视了尸体的DNA检验,就是这种审查模式弊病的详细体现。7客观性证据较实物证据范围较大的焦点在于鉴定看法上。依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鉴定看法当属于言词证据,因为鉴定看法是鉴定人以书面陈述的形式对案件中的特地性问题发表的看法或看法,实质
10、上仍是一种认证;且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看法是由专家证人做出,专家证言或专家看法也是证人证言的一种5251.在对鉴定看法进行主观性、客观性划分时,同样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鉴定看法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地性事实问题提出的分析认定看法,用以解答事实认定问题,属看法证据,可归结为主观性证据,如关于死因的法医学鉴定看法。8但笆者认为,从证据内容的稔定性与牢靠性程度来看,鉴定看法虽然在本质上属于看法证据,但是相较于口供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主观性证据,鉴定看法的做出须要依据严格的法律程序、符合科学技术揭示的真相,在特定状况下还要运用现代科学设备,其虽然是看法证据,但并不仅仅是鉴定专家的主观臆测与简洁推断
11、。最为关键的是,鉴定看法做出后,无正值理由、非经特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这与口供等主观性证据随意性大、可随时否认与更改的特点迥然不同,鉴定看法的稳定性和牢匏性明显强于口供等主观性证据,因此不应将其纳入主观性证据的范畴。二、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所包含的主观性相识利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是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事实即案件事实,有且只发生一次,在案件发生后通过任何侦杳、审查等工作来认定案件事实、发觉客观真相的活动,都是回溯性的相识活动。从相识论的角度来讲,这种案件事实还不能同客观真实划等号,因为哪怕是亲眼目睹了案发犯罪的全过程,或是监控探头全程对犯罪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也无法窥探到
12、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活动。而后来经审讯得知的犯罪动机或缘由,归根结底已经是二手的了,通过语言所描述的内心活动或犯罪动机已经或多或少地掺杂了主观因素,已经不能同案发时的客观事实划等号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具有相对有限性,肯定历史时期所认定的客观事实,可能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新式侦查技术的出现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社会在不断进步,我们以现在的眼光去谛视以前办理的案件,占代的且不论,就拿美国洗冤工程通过DNA技术订正的300多起冤假错案来说,在DNA技术运用于司法证明实践之前,这些案件的办理好像是合法正值的,但依靠新的技术发觉这些案件是冤假错案的时候,我们很难说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些案件的办理已经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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