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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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风险,依据g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消防安全贡任制实施办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参照宗教活动场所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消其寺、教代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四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依法监管、
2、宗教团体笆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负贡、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贵”“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H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主要负贡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货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主要奏任人,其他负货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第六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职能,按照属地管
3、理原则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扑查整治,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把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费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以下职贡:(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货任,制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股、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工作检住,及时消除隐患,建立工作档案:(四)大型宗教活动开展前应制订消防安
4、全预案,进行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杳:(五)建立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m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六)定期对本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员。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消防安全贡任人,对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员:(一)掌握本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称消防工作与场所管理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一)逐级、逐岗位确定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并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
5、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四)每季度至少组织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贡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第九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管理层任命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的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时消防安全货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克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杼促其落实;(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防击、防燃气泄漏等安全工作检查,落实除患整改工作:(
6、四)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五)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六)组织开展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七)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八)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明确3名以上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员在
7、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二)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三)实施日常防火、防雷、防燃气泄漏等安全工作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四)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五)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教育培训:(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七)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防火档案:(八)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
8、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内大型建筑和属于文物的建筑应按照6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防击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按照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文物建筑上不得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要保持安全距离。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注意做好燃气安全工作,定期检春维护燃气管道、燃气报警器、燃气灶具等各类燃气管线、设施、器具,神保其安全、完好,发现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内禁止使用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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