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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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5号)相关医药企业、医疗机构:为持续规范我省挂网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四川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7月25日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规范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的价格和采
2、购行为,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增强药品价格监测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F印发关广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送上小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8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平价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是指对平台桂网药品的价格进行跟踪、汇总、分析、报告、处理。具体工作由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牵头实施,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照本
3、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根据平台挂网药品价格,按照价格比值分别划分为合理、异常、严重异常三个区间,对应进行绿色、黄色、红色标示,提醒医药企业、医疗机构规范价格和采购行为。第四条凡在平价挂网的药品,其价格均纳入挂网药品价格监测范围,包括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联动采购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及要求监测管理的其他药品。第二章监测内容第五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内容如下:-)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非中选药品的超“红线价格”采购行为:(一)价格联动采购药品的平台挂网价格:(三)备案采购药品(特指临床急需的备案采购药品,下同)的省级参考价格和采购价格:(四)国家和我省部署的其他药品价格监测项目。国家谈判专区及新冠治
4、疗药品等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六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监测。对照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红线价格”,分析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金额变化情况,对医疗机构采购高于“红线价格”的非中选药品,纳入红区采购药品金额进行统计。第七条价格联动采购药品的价格监测,分为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和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一)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对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挂网药品,以最小制剂为单位,汇总整理药品的挂网价格,与采购价格进行纵向比较,分析价格涨跌变化情况。(二)药品价格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对品种相同但生产企业、剂型、含量规格、包装等存在差异的药品挂网价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
5、则及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计算可比价,横向比较分析具有差比价关系的平台挂网药品之间的价格差异情况。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均归为同种药品。有效成分相同,但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料等不同的,也归为同种药品。中成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第八条备案采购药品价格监测,参照价格联动采购药品的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办法执行。第九条国家和我省部署的其他药品价格监测项目,按规定和要
6、求开展监测和报送。第十条平台挂网药品省际间的价格差异情况监测。省药招中心依托国家医保局招来子系统,比较分析我省平台药品挂网价格与省外平台药品挂网价格的差异情况,并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监浦方法第十一条价格联动采购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对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挂网药品,以最小制剂为单位,与其基期价格相比,价格涨幅在80%(不含80%)以内的产品,标示为绿色;价格涨幅在80%(含80%)至200%(不含200%)之间的产品,标示为黄色,同时标注“涨价异常警示”:价格涨幅在200%及以上的产品,标示为红色,同时标注“涨价严重异常警示”。初始基期价格为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
7、、同剂型的药品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采购加权均价,2024年1月之后发生实际采购的药品,以对应的首个自然年度的采购加权均价作为初始基期价格。以后的年度基期价格以初始基期价格为基础,根据上年度国家药品价格指数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本年度基期价格=上年度基期价格*上年度国家药品价格指数)。第十二条价格联动采购药品价格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对具Tf差比价关系的同种药品,将相关药品的挂网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及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换算为可比价格,与同种药品的最低可比价格进行比较,根据价格比值分别标示不同的颜色。其中,化学药品划分为两个质量层
8、次,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为第一质量层次:非过评仿制药品为第二质量层次。中成药和生物制剂不划分质量层次。(一)同一质量层次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可比价格相比,比值在1.8倍(不含1.8倍)以内的产品,中成药比值在3倍(不含3倍)以内的产品,标示为绿色:(一)同一质量层次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可比价格相比,比值在1.8倍(含1.8倍)至3倍(不含3倍)之间的产品,中成药比值在3倍(含3倍至5倍(不含5倍)之间的产品,标示为黄色,同时标注“价格异常警示”;(三)同一质量层次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可比价格相比,比值在3倍及以上的产品,中成药比值在5倍及以上的产品,标示为红色,同时标注“价格严重异常警示”
9、:(四)药品通用名相同,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与非过评仿制药品可比价格倒挂的,非过评仿制药品标示为红色,同时标注“价格严重异常警示”。平价挂网药品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无实际交易记录的,不纳入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第十三条当同一药品需同时标示价格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两种情况,且横向比较可比产品达到2家及以上时,按横向比较结果进行标示。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四条省药招中心按季度和年度统计同一医疗机构采购标示为绿色、黄色、红色药品金额并计算占比(具体金额按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而应区间进行计算),当占比突破以下比例时,形成报告并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市(州)医疗保障局:省管公立机构的采购情况,由省药招中心进行
10、通报。(一)采购标示为红色的药品金额占同一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10%及以上;(二)采购标示为黄色的药品金额占同一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40%及以上:(三)采购标示为红色和黄色的药品金额占同一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40%及以上。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一个采购合同期限内,每季度采购超“红线价格”的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或金额,突破同批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相关采购或落地执行文件确定的限制比例,由省药招中心形成报告,分别通报省管公立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所在市(州)医疗保障局。第十六条对被通报的医疗机构,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药招中心要及时进行提醒告诫、函询约谈,督促进行整改。第十七条依据本办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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