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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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一审核会的通知(上证发(2022)16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及优化债券融资审核工作程序,提升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一审核会。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一审核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一审核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审核工作,加强审核委员管理,提高审核会工作质量和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
2、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公司债券审核会有关事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本指引所称审核委员,是指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申请进行审议的专业人士。资产支持证券、REITs审核会有关事宜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第三条审核委员通过出席审核会开展集体讨论,以合议方式形成审议意见。本所结合审核会审议意见,出具公司债券审核意见。第四条审核委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本所相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第五条本所负责审核委员的日常管理,为审核委员履行职责
3、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对其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第二章人员组成和任期第六条审核委员由本所审核委员(以下简称本所委员)和本所以外的审核委员组成(以下简称所外委员)。第七条审核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及相关自律组织的业务规则;(三)熟悉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及挂牌条件确认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四)最近3年没有影响履行审核委员职责的违法、违规记录以及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五)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本所委员经履行本所相关程序后任用。所外委员履行下列程序后
4、聘用:(-)本所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相关单位推荐委员候选人;(二)相关单位按照客观、公正原则推荐人选;(三)本所组织评议并拟定委员名单;(四)本所作出聘任决定。第九条审核委员聘期届满后,本所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聘。未续聘的,聘任关系自动终止。第十条审核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一)不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二)2次(含)以上无故缺席审核会;(三)严重违反审核会相关工作纪律;(四)本人任期内提出辞聘申请;(五)因工作变动或者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审核委员;(六)本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审核委员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审核委员因岗位调动等情形无法继续
5、履职的,本所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补充或更换。所外委员从所在单位离职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第十二条审核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第三章审核委员职责第十三条审核委员履行下列职责:(-)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申请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二)对主承销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申报工作质量发表专业意见;(三)为本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咨询事项提供专业意见;(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审核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工作勤勉尽责,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二)按时参加审核会,提前做好参会准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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