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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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院土(专家)H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宿州市院士工作站和宿州市专家工作站(以下统称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水平,引进院士、专家等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聚融汇科技创新资源,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对我市企业自主创新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站坚持以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建站原则,引导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向宿州市集聚,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科技合作为纽带,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培养创新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本办法所称院士
2、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国家院士;专家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有一定影响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第三条建站单位应是市内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统称建站单位)。工作站建设优先向企业倾斜。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工作站,应与企业合作申报,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第四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工作站实行登记备案制。登记备案主体为工作站建站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工作站的登记备案、指导、绩效评价和奖补资金使用监管等。第六条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为工作站申报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
3、建设和运行主体。笫八条工作站工作内容:(一)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针对建站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开展技术咨询、联合攻关、新产品研发。(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四)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的创新活动。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九条工作站由建站单位自愿组建。工作站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站单位需在宿州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
4、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二)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院士(专家)团队研发方向与建站单位主营业务一致。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或3名以上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院士(专家)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三)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及所在单位有具体合作内容并签署具体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为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四)建站单位有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同时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五)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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