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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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纪委机关中心组织部中心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心纪委机关中心组织部中心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2014年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2、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其次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贲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
3、领导干部遵守法律、守纪、守规、尽责状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实力现代化。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其次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其次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心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第六条两办规定其次条所称地方各级
4、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诿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第七条两办规定其次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第八条两办规定其次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中心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二
5、)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第九条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
6、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当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样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第十一条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
7、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须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精确把握审计重点。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贲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状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状况;(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状况及效果:(四)重大经济决匏状况;(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支配和重大调整等状况;(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状况;(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爱护、生态环境爱护以及民生改善等状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探讨决策状况;(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
8、管理和运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状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奢侈状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状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状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觉问题的督促整改状况;(十二)其他须要审计的内容。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状况:(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状况;(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状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状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贲任制完成状况;(五)重大经济决策状况;(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状况;(
9、-t)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运用、偿还和风险管控状况;(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状况;(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爱护、生态环境爱护以及民生改善等状况;(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探讨、决策及建设管理等状况;(十一)对干脆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状况,厉行节约反对奢侈状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状况;(十二)机构设置、编制运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状况;(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状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状况;(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觉问题的整改状况;(十五)其他须要审计的内容。第十五条党政工作部门
10、、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状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状况;(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状况;(四)重大经济决策状况;(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六)国有资产的选购、管理、运用和处置状况;(-t)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状况;(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状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奢侈状况;(九)机构设置、编制运用以及有关规定的
11、执行状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状况;(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状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状况;(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觉问题的整改状况;(十三)其他须要审计的内容。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状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状况;(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状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状况;(五)重大经济决策状况;(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以及费产负债损益状况;(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状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
12、状况;(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状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状况,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和职务消费等状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状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状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状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觉问题的整改状况;(十二)其他须要审计的内容。第四章审计评价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状况,依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13、第十八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担当的责任。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爱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担当干脆责任的问题。其次十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其次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一)法律
14、、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支配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三)中心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支配和责任制考核目标;(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确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看法;(九)专业机构的看法;+)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十一)其他
15、依据。其次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依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须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好用、易于操作。其次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据本细则其次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状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状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样性和可比性。其次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权责一样原则,依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加特定事项的管理等状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担当的干脆责任、主管责
16、任和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应当担当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其次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觉的问题应当担当干脆责任的,详细包括以下情形:(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探讨或者文件传绦等规定的程序,千脆确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峻损失奢侈、生态环境严峻破坏以及严峻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四)主持相关会议探讨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探讨,在多数人不同意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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