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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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国江西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指标评价表xs江西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我省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
2、业转移人口)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市县年度计划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督促指导设区市、县(市、区)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第五条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保障性安
3、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期间,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形势需要,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有关补助资金支持政策。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七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
4、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很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
5、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筝支出。(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宸加固等支出。第八条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市县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等进行分配。其中中央按任务量分配我省的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县的各项任务量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
6、调节;奖励资金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各市县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第九条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县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住房保障资金=(该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该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租赁补贴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
7、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X年度住房保障资金。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下达各市县的年度计划任务数提供。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应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情况确定。其中租赁补贴补助资金、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也可以采取定额补助法分配,补助标准为:租赁补贴补助资金为市辖区5000元/户、县(市)4000元/户;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为每套3万元。第十条城中村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
8、县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城中村改造资金=(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50%(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50%)X年度城中村改造资金。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的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户数X5(n+该市县城中村改造筹集安置住房套数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改造提升的
9、户数。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整治提升户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数提供。第十一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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