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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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相关
2、监督管理。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加强对本区域内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资源化利用和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工作的领导,落实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保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建筑垃圾乱倾倒行为,并向当地赋有相关监督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五条综合行政执
3、法(城市管理)部门是城镇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日常监督管理,依照职责权限查处建筑垃圾转移活动中的相关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核定限行区内建筑垃圾装运车辆行驶路线,依法查处不按指定路线行驶、超载、非法改装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打击涉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核准、核查涉及自然资源部门领域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土地及用途证明,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行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围填海工程使用建筑垃圾的环境影响监管,依法查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陆源污染物超标排放海
4、洋等行为。住建部门负责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中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利用管理,督促项目工地做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源头分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核查运输车辆(4.5吨以上)普通货物运输资质,依法杳处运输车辆超限运输及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渣土消纳的监督管理,对渔农村区域居民装修垃圾消纳处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港航和口岸管理部
5、门负责对许可中转码头的行业监管。海事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船舶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船舶证书或证书不全、船舶超载装运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海警部门负责对海上倾倒船舶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及其他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发改、经信、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推广使用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利用数字化技术实时监控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安装的物联网监控设备,应当按照省有关
6、规定与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联网。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通过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如实记录有关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第九条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第二章源头管理第十条鼓励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十一条建筑工地、拆除工程、装修工程在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
7、责任。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足额列支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费用。建设单位可以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合同中未明确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责,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住建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减量化义务,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
8、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内容按照省有关规定提交。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装修垃圾投放实行管理责任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的规定确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的,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第十六
9、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专门的装修垃圾集置点;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二)集置点落实地面硬化,设置软硬分隔区、顶棚或苫盖、围挡、可关闭的大门,安装视频监控,落实专人管理筝措施;(三)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四)及时组织清运集置点的装修垃圾。笫十七条本市范围内闲置地块(包括拆迁工程地块),已完成土地出让的,产权单位为该地块管理责任单位。未完成土地出让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该地块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做好闲置地块污染防治工作,防止外来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第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依法向综合行政执
10、法(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获得许可后方可处置。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三)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同;(四)防止环境污染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含保洁协议或自有保洁车辆行驶证);(五)土方产生量计算书及相应图纸或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六)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方案;(七)消纳处置地名称、业主单位受纳情况清单(含接收量、受纳余量);()消纳场的不动产权证、消纳场地图纸、进场路线图、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九)受纳地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九条基坑回填、土
11、地复耕、园林绿化、低洼地改造等项目需要利用工程渣土的,用土单位应当将用土方量、使用时限等基本信息上报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可根据市场信息优先将工程渣土提供给用土单位。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处置优先考虑本县区统筹消纳,市内跨县区消纳需提供受纳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一条接收省、市外建筑垃圾到本市消纳处置,或者跨省、市转移处置建筑垃圾的,除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程序外,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在转移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征询意见。移出地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接受地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协商沟通,明确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期限、路线、产生地、消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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