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及处置利用管理细则》(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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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行为,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及办公用房出租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115号)、温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委办发(2023)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
2、用房出租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称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是指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本实施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可以确认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为保障其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
3、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办公用房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本单位的无形资产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当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事业
4、单位办公用房用于保障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不得以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含非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中,已被依法查封或冻结的、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或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等,不得出租。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出租方案,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第二章审批和招租第七条已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名下的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出租。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因有特殊用途而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以及其他登记在主管部门名下的办公用房,可由产权单位提出出租申请(属于部
5、门管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出租。未经审批,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名下的房产已调配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如其中个别房间因工作需要,确需以有偿方式提供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使用的,该使用单位先向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完成甫批手续后可委托该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协议。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含6个月),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自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将批准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市财政
6、局审批。严禁通过拆分租期等方式以临时租赁规避财政审批。第九条出租单位应当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办公用房租金价值进行评估,以不低于租金评估值(指有效期内的评估结论,下同)为底价。第十条申请办公用房出租,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办公用房出租申请文件包括出租办公用房名称、地理位置、房产性质、权属情况、使用状况、出租理由、出租方式、出租用途、出租面积、出租时间、租金评估值以及对承租方的行业要求等;(二)房产土地出租审批表(资产共享云);(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不动产权利证凭据的复印件等产权证明;(四)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五)原已租赁使
7、用的,提交原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六)其他需要提交的书面资料,主要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意向承租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房龄30年以上的房屋需要有安全鉴定报告等。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对承租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应当在出租申报时作出特别说明。第十一条经审批同意的办公用房出租,年租金5万元以下的,可由办公用房出租单位自行招租,自行招租可采用公开招租、协议招租等方式。年租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公用房出租,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公开招租,以下情形经审批可以采用非公
8、开方式出租:(一)拟出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需报市政府同意);(二)拟出租给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或非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三)拟出租给(瑞安市本级)国有企业的;(四)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采取非公开方式出租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但确定的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租赁权评估值。第十二条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实施公开招租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公开招租前发布招租公告,就有关办公用房出租信息在瑞安市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发布的招租公告应包括:(一)出租办公用房的位置、面
9、积、功能、用途及租赁期限等基本信息;(二)办公用房招租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三)报名条件、报名地点、报名方式和报名截止日期;(四)公开招租的形式;(五)竞租保证金金额;(七)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八)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九)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由出租单位自行招租的,出租单位可采用在出租房产周边张贴出租公告、在融媒体图文频道或者微地产公众号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招租公告等方式招租。第十三条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有意参加竞拍的承租方,在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出租单位可以安排不超过2次的现场踏勘;不得安排不同意向竞拍人在同一时间踏勘,不得向意向竞拍人透露其他意向竞拍人的联系方式。第十四
10、条对公开招租仅一人报名的,可以不低于底价来成交,若设置保留价(保留价不得低于原评估值)的,可以不低于保留价来成交。第十五条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的(流拍),在评估有效期内原则上仍应当以原评估值为底价再次进行公开招租。对以原评估值为底价公开招租两次无人参与竞价的,可逐步降低租赁底价,第三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租金评估值90%,第四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租金评估值8佻,四次均未成交(流拍)的,如继续公开招租底价低于租金评估值80%的,应重新评估。降低租赁底价需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重新组织公开招租。第十六条公开招租成交公示期满后三日内或自行招租成交后三天内,租赁双方应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租赁合同不得约定
11、免租期,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办公用房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时间及方式;(四)装修、维修条款;(五)税费负担;(六)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七)合同变更、终止及租赁期届满后的规定;(八)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九)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安监责任;(十)出租、承租双方将合同争议提交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有关条款。(十一)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十七条办公用房的租赁期限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以内(含3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年;对出租房产面积较大、承租方需投入较大资金用于装修等特殊情况的,经市政府“
12、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租赁期限期O年)。第十八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房产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办公用房;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九条办公用房的承租方需对承租房产进行装修的,应当事先与出租单位协商并取得出租单位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到期后,承租方对房屋进行的所有装修无偿归出租单位所有,租赁期间承租方添附的可移动、可拆卸的物品和设施,由承租方自行搬离;不可移动、不可拆卸以及拆卸后会影响房屋安全、美观和使用功能物品和设施等,无偿归出租单位所有。出租单位不得承诺认
13、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出租单位也有权选择要求承租方腾空并恢复原状。第二十条出租单位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防止承租人因市场行情下降、经营不善等原因随意解除合同,造成国有权益受损。存续租赁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一条出租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不得擅自降低、减免应收的租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承租方承担与租赁房产无关的、应由本单位负担的费用或奖金福利等支出。第二十二条出租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租方移交租赁房产。第三章租金收入和出租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办公用房取得的收入,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上缴市财政
14、,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以房养人”、“以房补差”的单位,确实需要负担非财政供养人员支出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市政府批复文件执行。第二十四条出租单位应当履行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职责,及时制止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及时终止合同。对于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合同终止的,出租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并将相关情况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收取的违约金视同租金收入管理。第二十五条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方支付。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单位应当
15、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已上缴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承租方,同时做好房屋腾空前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七条租赁期间,因出租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出租房产的接收单位承继原租赁合同。房产接收单位应当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变更租赁合同主体,并将合同主体变更情况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申请、审批、备案等依托于财政资产共享云系统。出租单位应分别于签订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产共享云系统办理合同备案和收益登记。确有特殊情况,无法通过资产共享云系统审批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可提交纸质材料。第二十九条因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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