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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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根据工作需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及过程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鼓励地方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2022年12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2)24号),鼓励市(州)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4年2月,国务院印发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
2、例),鼓励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进而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目前,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虽排在全国前列,但持续巩固改善压力大,面临区域管控不平衡、联防联控不到位、地方政府重视不足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优化提高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能力水平,充分提高各地积极性和主动性,拟实施省内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横向补偿。为落实相关文件要求,鼓励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好地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省生态环境厅启动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2023年3月,起草完成办
3、法初稿;2023年5月,对接省财政厅就办法初稿进行讨论;2023年7月,对办法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单位意见建议;2023年8月,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再次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24年3月,结合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一)总体思路。办法以各市(州)人民政府为实施对象,以各市(州)年度优良天数比率和细颗粒物浓度为核算指标,以国家下达贵州省当年该项指标的目标值作为补偿阈值,按照以差补优原则,根据指标实际值与补偿阈值之间的差值计算
4、各市(州)应分享或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形成较好地区分享、较差地区缴纳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最终达到鼓励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好地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目的。(二)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2个部分。正文部分共有11条,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生态补偿实施对象;第三条明确了生态补偿核算指标;第四条明确了生态补偿阈值;第五条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总额;第六条明确了生态补偿相关原则;第七条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的计算方式;第八条规定了相关惩罚情形;第九条对资金核算方式进行了规定;第十条对资金的缴纳作了规定;第十一条对资金的使用作出规定。附件部分主要为生态补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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