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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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一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北证公告(2022)59号)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一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
2、管理和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前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3、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期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本所上市规则及本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五)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减持计划除应披露前款内容外,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或重大风险;减持股份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
4、有的,减持计划还应当明确未来12个月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通知公司,披露减持进展公告;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减持进展公告和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通过北交所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大宗交易卖出或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手续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本指引第四条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减持计划内容应
5、当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本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至第五条及第九条有关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持有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和不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视为优先减持不适用预披露股份。第八条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相关规定。董监高在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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