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视域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困境及其完善》13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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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家暴视城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困境及其完善摘要人身安全保护令革新了家庭暴力不受公权力介入的传统理念,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大创新亮点,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者提供了一条新式的民事救济途径。为更好地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本文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源头找寻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设立的目的与意义,并根据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应用情况,针对该制度中的一些不足,如:法律规范偏于原则性、条文内容深度与广度不足、保护措施及保护令类型单一、与刑法的衔接性不足造成违法成本低威保力不足以及执行模式需要改进等问题,分别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以及执法和守法层面予以探究,在加强相关法律概念、完善法条
2、规定的不足、丰富保护措施及保护令类型、衔接刑法以噌强制度威慑力、改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执行模式、建立多元联合机制以及加强法律的普及等方面展开论述,以寻找完善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路径。关键字: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困境;完善目录引言3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展、性质及其意义3(一)发展3()性质4()息义4二、反家暴视域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困境5(一)条文内容深度与广度不足6(一)现行证据规则不利于处理家庭暴力问题9()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面临考验9(四)传统观念桎格.法治宣传不足11三、反家暴视域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11(一)完一立法.拓宽条文内容的深度与广度I1.(二)降低举证
3、门槛15(三)深化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模式改革16(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17结语18参考又献19一、引言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发布施行以来,“家暴”这一常见话题以不一样的角度进入人们的视野。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身安全俣沪令典型案例让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价值再次体现。从以前“家暴是清官难断的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到现在向社会传递家案“零容忍”价值理念,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让社会达到“不能家暴、不敢家暴、不会家暴”的共识,更是旨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的武器,为其撑起法律的“保护伞”。然而这一创新性的民事救济措施却在现实同法实践中遭遇了家暴
4、受害人“不知道、不愿用、不敢用”以及举证难与执行难等多重困境。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挥发真正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正和完霞。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展、性质及其意义(一)痛人身安全保护令源自中世纪的英国。远在公元十二世纪亨利二世为英格兰王时便有签发类似效用的法庭手令。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任何人士如果被拘押,皆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挑战拘押的合法性,并迅速获得裁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便是在这种古代英格兰普遍实行的“令状诉讼制度”的基拙上发展演变来的.15世纪开始隹为对抗非法关押的独立
5、法律手段逐渐分离出来.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更是揩此良制以法律的形式定型下来,并为各国效仿。隐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功能演化,从内容上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刑事保护令和民事保护令。而民事保护令中对于反家暴领域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与运用则可以普通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我国台湾地区为较典型范例。从19世纪末,从荚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中国洗衣工到中国圣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再到20世纪初期人身安全保护令开始写进中国宪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中国大地上也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风雨。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民事领域的适用.则来得较晚。2016年3月我国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6、原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明隔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掏等各方职员,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益。(二)性质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以单独立法的形式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一个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民事保护令的一种,是新式的一项民事救济性措施,具有其独特的性质特征。不过学术理论界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性质说法尚有不统一。有的学者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其具备行为保全的本质特征,但具有自身特殊性,应属于行为保全制度中的特殊程序。有的学者则提出行为禁令说,他们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
7、是为针对家庭弃刀的防治而特别设定的行为禁止令。除此之外还有人身权请求权说、强制措施说、特别程序说等。结合众多学说观点以及实际情况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行为性质上属于行为保全范围,在程序特性上兼具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特性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保护措龈冏时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预防性、强制性和临时性等特征。(三)意义1 .法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解决了法律规定分散、不能直接引用审理依据等难题.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实践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为家暴受害人的正当权益提供了保障。除此之外,在传统家庭法理念中,对于06于绝对私权的婚姻关系,国家仅通过处分一般的民事关系来影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出现则
8、完善了婚姻家庭领域的救济制度,这一新式救济措施的兴起使得传统中以婚姻关系为家庭弃力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观念发生了改变,它为国家公权力介入家登的解决提供了新途径;同时还改变了民事领域中以授害结果作为一般侵权贡任判断依据的模式,表现出事前事后双里预防的法律意义。它对宪法保障人权立法目的的实现.:R有自身存在的实质意义和价值。2 .社会意义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冏时具备事前事后预防的功作.使其作为婚姻的和睦以及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作用,不以圈婚为前提的临时救济措施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及时止损的效用,从而避免难以挽回的损失与家庭关系的直接破裂。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
9、对于家暴受害者维权成本的隆低、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损耗减少,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权利保障,抑制了施暴者的家暴行为,则是其经济价值以及社会意义的双重体取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忠义与价值,反观我国反家暴立法起步较晚,立法在对家庭暴力提出挑战的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妥协和不足,自该法颁行的五六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更需予以重视,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以期发挥出该制度最大的作用,为婚姻和睦社会和谐以及正当人身权益保驾护航。三、反家暴视域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困境法律制度的良好实行有领于构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五位一体的完整法律体系,通过彼此间相互协调和配合.最大限度地保证
10、该制度在这样的科学体系内发挥其最大的效用与价值,从而实现其立法目的。然而,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仅有IO条.除此之外没有具体详实的实施细则以及操作指引,这种内容简洁的原则性规定,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立法过于笼统,导致实践中具体运行时,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进而影响了人身.故亟待完善它。具体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条文内容深度与广度不足1.“家暴”的界定范围过窄关于家庭塞力存在界定范围过窄的问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1.1.可以看出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类型认定有两种,即身体暴力与精神暴力。对比如今国际上对家庭暴力的以下四种一般分类: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财产
11、暴力而言,我国存在家暴范围界定过窄的问题。由于没有规定性暴力和财产荽力问题,使得在如强迫性行为或夫妻间经济控制等行为方面难以诉诸法律,产生了司法空白地带,受害人的权益则无法得到保护。首先,关于“性暴力”,我国将其排除在外,主要是因为其难以证明.于是把它划入到公权力不该管的私事申。然而,如同健康权、身体权一般.性自主权同样属于人格权,它不可转让亦不可剥奇,适若自然人的出生而享有.也隐着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一纸婚书不能成为婚内强奸的合法证明,任何强迫性行为都不可以简单的“夫妻义务”为由而肆意妄为。因此,把“性暴力”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道德来看,于情于理都不合适。其次,
12、“财产暴力”也叫“经济控制”,是指施害者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倘若受害人有受其控而无法自保的,是否也应该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以消除施暴者强行施加给受害人扭曲的附国关系。3 .适用主体范围小对于申请主体,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中.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来为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反*庭取力法3第二条“本法所移有庭垛力,是指*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掴圾、妓浒、尔利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谴用、龙吓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率应见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瞅规定“当事人是无
13、民事行为能力人、制氏小行为能力人.或并困受到强刖双吓等旅因无法中请人身安仝保护令的.其近亲I*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W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中语.”护令的受害者代为田清。与受害人本人一同具有申请资格的也就这七类,但如未成年人所在的教育机掏等.是否也应该纳入申请主体中也值得考虑。而对于适用主体,第六专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只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作为补充条款,是立法的一诳步,没有囿于简单的婚姻关系,而看到了以多元化样式存在的家庭联系。但它依旧是不完整不全面的,对于一些问题依旧没有作出详实的规定,如对于冏性恋者的家暴问题,目前在立法上采取了回避
14、的态度。即使在法律上并无明确限制,但因在实际中并不认可同性恋者婚嫩的合法性,而理所当然地认为同性恋者之间不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使这类群体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沪。综上,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主体、适用主体方面存在的不足,给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效果.减损了其实际作用。4 .保护措施不够完善(1)保护措施单一。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配套机制有待明确。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目前只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作出保护,如根据第29条规定的保护措施.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接触或靠近申请人及其相关宗西及其他保护人身安全的措施。但对于申请人其他随加需要如经济保障等方
15、面的保护并设有诳行具体规定。治标须治本,单一的保护措施往往没有全面保护措施来得有效。在对受害人的庇护、对未成年的保护以及对施暴者行为矫治等方面,还处于缺位状态O(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期限及保护的有效期限规定不完善C法院作出批准或驳回申请保护令裁定的时间限定存在一定暇疵。正如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匚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情况下要在72小时内、紧急情况下在24小时内做出裁定。那么当面临现实家暴危险的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时.法院如何认定情况是否紧急?或者在法定节锻日期间.受到家暴危险的人无法向法院提交申请时又该如何处理?如果是设定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于24小时内作1反家庭瞿力法,第二卜八条规
16、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市i在U:小时内作出人身宜仝保攻者以网申请;情况鎏色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出裁定对于受害者来说,是否过于漫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应让受家暴伤害或威胁的人在需要时求助无门。对于保护令的有效期俣护问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力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实际上,家庭暴力也有轻至缓急之分,限定保护时效为6个月不利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灵活适用。没有在时效上进一步划分为更切合需要的“普通保护令”(或“长期俣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或“临时保护令”)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个缺懒。5 .与刑法衔接不惭我国
17、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E规定了违反保护令的责任追究。这项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为一种新式的民事救济保障措施,它借鉴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也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具不足之处在于实际执行过程中未表现出应有的威信力,对涉及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员任未作出明确定位。一般情况下,如果被申请者(施暴者)违反了保护令,招会按民事案件处理,处以100o元罚款或是15天利留的处罚。只有当违规造成刑事伤疼,才会被定义为刑事案件。这意味着刑法的保护不会因违反保护令的行为直接启动,而是在保护令有效期内申请人仍受家暴实质伤害时才自动,这时不仅会使人们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用产生一
18、定的怀疑,也十分有损司法权威性。而另一方面.我国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追究刑事贡任。但是解释里重点体现经济方面,对于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哪些产里情节才可以入罪则还需明确。没有刑法的切实保障,仪是通过不高的数额、短暂的行政拘留并不箜将暴力非法的认知准确传达出去,反倒传递给施暴者“家庭暴力以及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可能被容忍”的信息。违法成本低容易使家庭暴力出现屡禁不止的情况,也使本身就面临若追贡难度大问题的执行主体同时还需承受执行无力、案件不止的极大反家庭必力法第三卜条规定:“人身宜全保妒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山之”起生.效.人身安全保9令失效Iit人民法碇可以
19、根郴中请人的申请尔变更或苻延长.”反*庭外力法,第三卜四条规定“破中请人珏反人身安仝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小或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血当给予川可以根据情节较Jfi处以一千元以下为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压力,而这又会反过来大大降低了违今惩戒的敏摄力,从而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那么最后我国公权力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更将无法向社会公众准确传达。(二)现行证据规则不利于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现行法律制度对举证责任的设定,无法适应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属性的需要。家庭暴力的发生通常具有突发性和隐秘性加之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在证据易灭失的同时其收集方面还存在若受害人不会收集或不敢收集的问题。以传统的
20、证据规则来要求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者,必揩给人身安全保护令设定过高的申请门槛。现今的证据适用规则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理论上,人身安全保护今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传统证据规则,但家庭聂力侵权案件本身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在证据采信和认定等方面,若不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特点,会在具体适用中显得过于机械。证据法的传统价值理念,是建立在查明事实与坚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同时追求一定的效率。实践中追求案件事实往往受限于探究成本,忽视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证据易灭失等特点,仍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分情况地全部采用高度盅然性标准,对申请人与法院来说都是耗时自费力的.当申请人无法给出充分
21、证据时,法院往往会基于惯常遵循的价值理念,比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所需的事实客观性与真实性对申请裁定驳回。而从家庭赛力的特殊寓性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价值来看,适用传统证据规则所产生的高驳回率使司法审判在追求家庭聂力案件事实直相这一价值理念时已违背了另一项价值理念,即程序正义。综上,我国法律或同法解释应就家事案件的特殊寓性规定能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证据规则。对于把握事实真相的揭示与成本效率的平衡以及程序正义的追求都应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具体设计中予以考量,而韭不加区别的统一适用传统制度的证据规则。(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面临考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程度的高低对立法目的的实现有更大影响。
22、我国以权与主体优势不匹配的执行模式,使人身安全保护今在实际中出现了“执行难”的困境。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叫立法揩人民法院设定为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予以协助。实践中,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与法院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联动机制,信息交换往往滞后。同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执法导向,在“如何执行、执行什么”的现实问题上存在冲突和疑惑。执行力有偏差,不利于提高田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率,严重者甚至可能造成申请人因提交保护令申请而遭受二次家暴,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用大打折扣,进而导致保护令公信力和强制力受到影响。从执行力来看,法院作为执行主体,除去其本身案件多源、任务繁重,它并不具备如同公安机
23、关一般的警力资源和执行能力。在实际执行中,执行法官缺乏压制暴力的身体素养和专业能力,在遇到情绪失控的被执行人时难以保证摭行效果.严重时还会危及自身安全。而若由法警执行会违背法律规定的法警服责(即维护庭审秩序)且法警人数有限也难以执行辅助审判以外的工作。立法招公安机关设定在“娜助执行者”的位置,但对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具体执行分工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会导致公安机关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职责混乱而不能有效地发挥强有力的执行作用,也会造成公安机关面对家庭暴力案件时的怠惰心理.给机关不隹为和推透打造了一个平台,制约了人身安全俣护今具体内容的实现。从制止违反保护令的及时性来看,法院没有相应的应急机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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