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探究》10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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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研究W91t三要:随着网络犯罪活动形势日益严峻.传统的刑法理论面对新型的网络犯罪活动无法有效规制。为有效限制网络犯罪势头要延.新增的“超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罪也已运用到司法实践活动中。目前,该罪由于出台时间尚早.法条设署较为抽象,学术界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导致该罪在司法适用上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同时本文以该罪实践适用情况为实际依据.列举主要存在的“明知”解释应遵循何种学说,罪名想覆竞合以及“情节严重”认定主要问题.探讨问题产生原因并提供笔者思路。同时笔者以两高出台的解释作为主要参考对象,在文章中论述该罪司法适用具体现状,寻找同法运用中出现困境和
2、误区的原因,积极提出对应建议。关键诗:司法适用;困境;明知认定;目录引言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述1(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困境1(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2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困境及产生原因3(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困境现状3(Z)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困境产生原因10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建议H(一)基层司法机关需依据解释进行司法实践11(Z)正确处理本罪与其他犯罪想象竞合的问题11(三)正确处理本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条竞合的问题12(四)确定“明知”认定标准及情节严重认定标准12结语15参考文献15弓I言随着互联网的快
3、速发展,公民的生活似乎阀不开信息网络,在公民和网络技术日益频繁交互时.网络犯罪的数呈日益形成上升的趋势.犯罪种类也相应的不断噌加。面对形式新颖、数量增多的网络犯罪活动,传统刑法理论无法有效限制,如何有效遏制高发的网络犯罪态势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并且,常规的网络犯罪活动通常是以旨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或者以网络平台为基础来组织网络赌博之类的犯罪活动,并且绝大多数的网络犯罪活动需要技术支持,而网络犯罪行为人一般只有少数熟悉网络技术,因此借助第三方的技术支持成了眼下网络犯罪的一个屡见不鲜的现象。帮助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在网络犯罪中起的作用日益关键.所以为了遏制猖獗的网络犯罪增长势头,共建健康的网络管理空间.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设立。该款罪名出台的立法意义是将传统刑法理论中的网络犯罪中帮助犯单独设罪.但是该款罪名由于是新的罪名,适用过程相对较短.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暴露一些问题。本罪”的具体适用,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着较为激烈的争论,对于该罪名相关适用方面提出较多争议。因此,在2019年,两高对于网络犯罪方面的认定出台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解释巴解释对于该罪的适用和认定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说明,本文也以两高的立法解释为基准点出发,同时本文以实浅中的具体司法案例为准.探讨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寻找其产生原因,并提出建议。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述(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困境幅助伍
5、恩网络犯罪活动罪(下文相同).出曲人代法院、最而人EW检察院关丁办理事法利用估息网络,恬助益总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近川法侬若干问题的斛价.在2015年,本罪由刑法修正案(九)所提出,刚一开始由于是新噌罪名,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以及适用数量少的情况。但是随着时间延伸.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得越来越广.笔者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本菲菲名为检索助查阅到的,以本罪为一审判决的具体数据如下:2016年为1例,2017年3例,2018年12例,2019年54例.2020年981例,2021年1395例。所以,本罪在司法适用中随着时间横移.其数量呈指数型增长。本罪由于法条设定时对本罪构成要件相对抽象,导致理论
6、争议处于激烈,尤其是针对于本罪主观层面的“明知”和“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理解还具备着较大争议,导致目前司法适用中,各地法院对于情节相似甚至一样的案件却产生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由于本罪的法条沟成情况,在适用过程中会产生案情相似甚至相同但是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的现象,例如,(2018)苏0681刑初292号案与(2018)豫13刑终130号案。两个案情几乎一致,两地的法院却做出了不同的罪名认定。(二)用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要件由于本罪不仅会侵犯了信息网络范围的管理秩序和安全性,同时帮助行为人也会推动被帮助对象犯罪,导致帮助对象所犯的罪也会侵害其
7、他客体.同时被帮助对象采取的犯罪行为具有多样性,所以导致侵犯的客体种类也无法确定。因此,若存在犯罪行为可以借助网络从而实施.本罪所保护的客体就具备不确定性。帮助行为人帮助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网络平台支撑和技术支持是本罪的客观方面,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并列举的几种具体情形该类技术支持行为本身只具备业务性和日常性的性质,但如引知他人利用估息网络实总犯V为或犯和提供互联阳接入朦务:S托评网络存体、通讯传粕等技术支持,成行提依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果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就会对刑法保护法益造成损害。刑法修正案(九)中所设定的法条中举例了的技术支持行为和帮助行为的后面都加了
8、“等”字,同时解释中也表明了实践中其他的帮助行为若符合本罪法条设定,也可以认定为是构成本罪。因此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某一种帮助行为是否构成该类犯罪行为时.揩犯罪分子的具体手段与刑法法条以及解释中列举几种情形进行对比,若情节相似.即可推定该行为侵犯了本罪所保护的社会法益,即可认定为是本罪的客观要件。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要件本罪的主体构成包含自然人与单位。本罪的自然人责任规定,依据刑法总则中自然人的刑事奏任能力划分。若单位构成本罪,则依据单位犯罪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同时为了兼顾司法效率及节约司法成本,对于内设机构和单位分支机构从事犯罪活动的,以单位犯罪的标准对其进行处罚。本罪的主观方
9、面是影响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要素.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中:犯罪主体应当是明知对方的需要技术用于网络犯罪,但是依旧提供了技术支持。刑法总则处于“明知”一词认定为:犯罪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而故意实施。而刑法分则对“明知”规定更为详细,对于犯罪行为人的“明知”内容做了更明确的细化,是犯罪主体认识到自己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所造成结果的特定内容。对于本罪“明知”的解释,在理论界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困境及产生原因(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困境现状1 .犯罪主观要件“明知”的标准不统一(I)主要存在的理论适用争议帮助行为人
10、对于帮助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否存在清晰的认知,这是本罪认定的主观要件,也是本罪认定组成的关键部分。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如何划分定义,也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直饱受争议的焦点。在理论层面争议中,三种主流争议观点分别是:“确知说”、“确知或知说”,“确知应知说“确知说”观点是以刑法法条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定义出发,将“明知”理解为仅包括“确实知道”,犯罪行为人只有明确知道并且己经认识到该帮助行为己成为犯罪分子的利用工具叫才能认定为是本罪主观层面上的“明知”。“确知说”是本罪的主观明确观点派,而针对与帮助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尚存在着疑惑或者认识不清晰,该观点认为不可在主观上认定为是“
11、明知”。“确知或知说”观点认为,应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进行合理推定,结合相关的证据,若犯罪嫌疑人可能知道自己的帮助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就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主观“明知”.该观点强调主观层面的一种可能性,并不是局限于犯罪分子直观认识。“确知应知说”观点派认为.本罪主观层面的“明知”所定义范围不仅要求帮助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为被帮助者从事犯罪活动,其帮助行为涉嫌犯菲,同时还需要包括帮助行为人应当知道接受其提供的帮助行为会或者将被利用于实施犯罪。根据这个观点认知,本罪主观层面上的“明知”不仅限于口供,更是呼应实践中的证据推定。所以理论界对于犯罪主观层面“明知”的认定难以统一,这导致实践中全国各
12、地的法官对于“明知”的范围理解也存在不同的见解.也是本罪司法困境产生的重要原因即使在两高公布解释之后,但是各地的法院对于主观方面的“明知”认知还是存在着自己的一套运用标准,明确知道和可能知道的存在争议导致实践中案例认定参差不齐。因为理论界对“明知”的定义范圉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所以在实践中未产生统一的认定标准,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认定犯罪行为人主观内容是否属于“明知”不能够做到标准统一化,导致实践中经常会有不公正的情况产生叫(2)推定“明知”误为扩大犯罪认定范囹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某些学者会认为.“明知”的认定应当严格依据法条定义面解释,而通过一系列证据链来推定帮助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的
13、可能性则会容易违背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也学术界的这一部分学者认为本罪主观“明知”的定义不应当包含“应当知道”,因为“应当知道”属于扩大式的解释.若将此类犷大式的法律思维运用于司法实践过程中,则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容易造成许多冤假错案.同时这种扩大式的犯罪认定思维产生的误区会阻碍国内司法进步的道路。该部分学者认为对于本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层面若进行扩大式解建,本罪概括性开放立法会使法律打击范围变大,会违背刑法原则中的谋抑性原则网。帮助行为人若应当预见到技术支持者可能从事犯罪行为而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其主观层面存在免责情形,原本可由行政法规可以调整的法律关系直接由刑法进行调整,则与
14、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违背,从而突出对于“明知”进行扩大认定是不恰当的,导致刑法调整对象的范用变大。同时,该部分学者认为,这也是“明知”标准认定的扩大。同时如果将“明知”的标准下降为是应当知道或者认定是可能知道.则会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种强迫式的认识性.可能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违法监视用户的行为,侵犯用户的网络自由和隐私权,会给信息网络发展带来不利性。这一点,推定“明知”并非是等同于扩大认定范围,而且理论适用与实践适用的难度并非相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常常以自己不知情或者是借口被他人利用作为脱罪的理由,而口供则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直接证据,直接将本罪的“明知”定义为是犯罪嫌
15、疑人明确知道,则会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多数案例无法正常进行,最后会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定罪,或者改判为其罪,与本罪的初衷相违背。而在实践过程中,多数司法机关会认为“明知”的认识应当包含“应当知道”,司法机关以通过相关的证据链来推定犯罪嫌疑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种推定出的主观心理在是“明知”的范畴之内。持这种观念的学者主要是因为在2009年的司法解释,尤其是针对于网络犯罪这一板块将“明知”认定为是“应当知道”和“明确知道”。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他犯罪活动罪竞合情况本罪与诈骗罪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容易产生竞合,所以若帮助行为构成上述罪名时,容易发生混淆,不利于法官定性审判。在
16、实践过程中,存在两种帮助行为其主客观要件极其近似.但是判决结果却往往不同。也存在着此种情形:审判结果是相同的罪名,但是两者罪名认定的情节却不大相同,却以同一条法律依据认定。但是诈骗罪和本罪,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存在各自的刑罚功能,不可择一删除。所以应当严格区分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否则很容易发生司法误判的现象,不利于司法建设,无法实现公平正义。根据刑法规定,若本罪与其他犯罪出现竞合时,应当从其中择一从重处理口。该款法条提出了本罪与其他犯罪发生想象竞合时合适处理的办法,郎以比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提高处罚成本。这款法条为司法实践中产生想象竞合的情况时,提出了正确的定罪方向和处访标准。(I)与诈骑
17、罪想象竞合诈骗罪通常占网络犯罪中的大头,信息时代的诈骗分子往往会需要帮助行为人的技术手段和网络平台。笔者在通过裁判文书网查阅的判例中,以2020年一年为限,涉嫌诈骗的案件多达79个,其中定为本罪的有12例,一审判为诈骗罪而二审改判为本罪的有7例,最终定为诈骗罪的有42例。第.口八十C条2利用信息M络女曲F列行为之一,情W产帆的.处三年以下有叫t利货杆拘役.4ft=E8处烽金:-)设立用于文施率传报犯骅力法制作或音的色违禁物品.竹利物H等述江见非活动的M站.通讯R俎的,二)发由盯美BJ作或杼In督4MM!*.荏秽物M等证器物丛、竹M狗必或杼账他Hi法犯掣出息的;(三)为实他印”答01法犯罪活动发
18、布俏总的.m.他犯他故般的.对巾他判处罚金.并对外“拉他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汽技由fEb!.依吃第-款的4定处罚.“IC软行方.同巴构成KtJ2齐的.依然处罚牧喉团翅定定军处罚.因此,根据诈骗罪的定义吗帮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帮助行为会被犯罪分子从事诈骗活动,此情形下.是以诈骗罪的共犯理论认定还是单独构成本罪,导致此情形的理论适用产生了极大的争议.且容易在实践中误导法官的判断。本罪与诈骗罪发生想象竞合的案例中,帮助行为人的主观层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形中帮助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继续提供技术手段;第二种情形是帮助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然提供帮助;第三种情形是帮助行为人既实施帮助行为
19、,又是诈骄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叫罪名的认定出现混乱的原因在于设定罪名的法条所归纳的情形存在较大相似性,导致了一种犯罪行为可能侵犯了多个刑法保护的法益。而本罪本身在刑法中属于法定刑较轻的罪名,而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款规定,若产生想象竞合.则择一重处,导致本罪在适用上范由被限制。诈骗罪法定情节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情节时,诈骗罪的法定刑与本罪的法定刑相一致。这就导致.当诈骗所得属于“数额较大”情形时,帮助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菲活动仍然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是认定诈骗罪还是本罪而无法判断。这种情形下,法官难以进行罪名选择,就可能出现自由裁量过度的情
20、况。并且.根据法条中对于本罪出现想象竞合情形时的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当二者出现想象竞合时,往往会以法定刑较重的诈邪罪进行处罚,导致本罪的实际适用数量就会减少,与该罪立法原意推广背道而驰,使得新型信息网络罪名无法得到更好适用。日前电诈形势不容乐观,而在2016年,在颁布的关于电信诈骗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明知他人从事电信诈罪的情况下,提供支付结算等技术手段的情形.应当认定施成诈骗罪的共犯。同时在实践中,受“行诈找书是主观层面上以昨法国行为目的.通过以摩构平实或并/就口相的手段.货取数SUR大的公私财物的见罪行为.为人所得利益”、“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影峋,许多帮助行为被直接引用为诈骗罪,这也是不利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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