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执行一体化运行机制完善探析》12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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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罚执行一体化运行机制完善研究摘要当前,我国刑法执行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执行主体和执行机关等不够统一上,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司法的公正.而且不利于罪犯的人权保护,还会增加执行的成本,与我国刑法执行的初衷背道而第。鉴于此,我国急需要构建刑罚执行一体化运行机制.我国虽然在从事这方面的过程中,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导致这一机制尚不完善C鉴于此,本文通过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提出了完善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化执行监督、专业化执行部门、统一执行的主体等对策以及转隶看守所短期自由刑执行权、公安机关资格刑执行权、法院死刑执行权、法院财产刑执行权等的配套措施,希望可以促进这一
2、机制的更快建立。关镜诗:刑罚执行体制:刑罚执行一体化;执行主体一体化目录引言3一、刑罚执行体制的相关概述3(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概念3(二)刑罚执行权的权力属性3(E)刑罚执行一体化的概念4二、我国刑罚执行体制的现状分析4(一)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改革的历程4(二)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的现状6()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6I、执行效率不高62、执行监督受制73、执行权力分散74、执行主体分散7(四)我国刑罚执行一体化运行的必要性8I、优化职权配爸的必然要求82、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83、提高执行效益的必然要求94、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95、顺应国际改至潮流的必然要求9三、我国刑罚执行一体化
3、运行机制构建的对策10(一)完善执行法律法规10(二)规范化执行监督I1.(Z)专业化执行部门I1.(四)统一执行的主体12四、我国刑罚执行一体化运行机实施的保障措施13(一)看守所短期自由刑执行权的转隶13(二)公安机关资格刑执行权的转隶13(三)法院死刑执行权的转隶14(四)法院财产刑执行权的转隶14五、结论15参考文献15引言刑罚是刑事法官根据现行法律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予犯罪人痫苦,以去达社会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作为国家制裁犯罪行为人的手段,刑罚执行是实现刑罚的过程,也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独立环节,可以实现惩罚和矫正罪犯的刑罚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程序正义
4、,并承担若对侦盲、起诉、审判环节迸行检验和监督的职责。刑罚执行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与否。但我国当前的刑罚执行体制还存在执行主体多元化、执行权力分散等,导致刑罚执行运行面临诸多障碍。存在不少的问题。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出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对刑罚执行体制改革迸行顶层设计和部署C2019年7月19日,在成都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堇推进会再次提出将加快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十九大以后要重点进行,目前还没有全面实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作为一项改至任务被提出,既符合我国刑
5、罚执行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薮义。但是现阶段学术界关于刑罚执行体制的研究不多,研究多集中于2012年依法治国决定提出之前,研究成果有待进一步更新。本文将对现阶段刑罚执行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明确其一体化运行机制完善的对策,以便促进刑罚执行的进行。一、刑罚执行体制的相关概述(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概念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吴宗宪先生认为刑罚执行就是刑事执行,可称为“刑事执行活动”或“刑罚执行活动乙本文赞同这说法,刑罚摭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对自由刑的执行,广义的刑罚执行指对各种刑罚的执行。本文是
6、广义上的刑罚执行。按照这一定义,刑罚执行体制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关刑罚执行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等内容,承载实现刑罚执行目的相关权力行使和程序运行的载体。(二)刑罚执行权的权力属性刑罚执行权,又称行刑权,是指刑罚执行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将对罪犯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权能。“其上位概念为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力,可分解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种不同的权利形式。行刑权就是本文所研究的刑罚执行权,其是指刑罚执行主体将法院依据具量刑权所做的判决付诸实施的权力。但并不对每个罪犯都适用。这一权利具备专业性、独立性、实效性等特点,需要由专门、专业从事刑罚执行的
7、翊门执行.且与刑事审判权平等且独立。作为一种权利,其具备来源的正当性。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论述了刑罚的起源一一惩罚权,认为刑铭权已从宗教神学的荒谬中挣脱出来,不再是君权神授,不再是上天赋予.而是人民将自己的一小部分自由让渡给君主才形成的以保卫自己更大部分自由的权力,也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客后寻求国家救济的手段。()刑罚执行一体化的概念刑罚执行一体化是指将公安系统和法院所负责的刑罚执行职能分离出来,划归集中负责刑罚执行的职能部门一一向法行政机关,从而统一行政主体、行政权利、执行监督等内容的过程。二、我国刑罚执行体制的现状分析(一)我国现行刑为执行体制改圣的历程新中国建国以来,随若我国司法实践探索
8、的深入,我国刑罚执行体制也经历了初建、停滞、恢复发展和最终定型四个阶段,实现了不断完善。第一阶段是初建阶段,时间为1949-1959年。1949年IO月.国家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接受冏级政府的领导与监督,分别行使国家执行权、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同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被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正式批准实施,将监狱管理与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工作确立为向法部的重要以员之一。由于建国初期,由县级政府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尚未全部建立,个别省或市级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还要负责本省和县区的监狱、看守所及劳改场所的工作,从1950年起.刑罚执行工作逐步转
9、移至法院和公安机关手中。中央于1951年6月22日通过并实施的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确立了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负责刑罚执行的地位。政务院于1954年9月7日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确立了劳改机关的刑罚执行主体地位,鉴于劳改机关的负责主体仍是公安机关.因此,该时期我国的刑罚执行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负责.同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地位实际被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取代。第二阶段是停滞阶段,时间在N59-I978年间,1957年,我国法制建设受到“左”思潮的影响.司法部多数领导成员受到批判,司法部也随后于1959年4月28日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被撒销
10、,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司法即工作进行接任。1966-1976年的文革期间,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乃至整个国法体制都遭到了巨大破坏,大批劳改场所被撤销、移交,许多有关刑罚执行的规章制度被废止,刑罚执行工作陷入停滞状态。第三阶段是恢复和发展阶段,时间在1979-1994年间,1979年我国通过第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管制、拘役、对缓刑和假释进行考察监督的执行工作.徒刑则由监勤或劳改场所(仍归公安机关管理)负责执行。公安部于1982年2月18日发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对监狱和劳改队的刑罚执行工作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1983年司
11、法部得以至建后,公安机关陆续将劳改机关和监狱转交司法行政机关接管。司法部于1989年和1990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这两部规范对我国监狱工作的发展和改举经蛤进行了深刻的总结,并为监狱法的制定和出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94年12月29日实施的监狱法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罚执行规定的空白,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的立法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在构建科学完备的刑罚执行体制的道路上迈出了里程碑的一步。第四阶段是定型阶段,时间为1994年至今,2(X)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经
12、历了试点、推广后,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纳入法律规定中。综合来看.第一,公安机关负责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为3个月以下、驱逐出境的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第二,人民法院负责死刑及财产刑的刑罚执行工作;同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和社区矫正工作,其中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髭狱负员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贡执行。形成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刑罚执行工作的局面。可以说,建国后我国刑罚执行体制在整体上经历
13、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一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负责一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酉负责的过程。(二)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的现状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是在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形成.具有深厚的历史和实践基础。2003年7月100.品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经历了试点、推广后,被2011年5月I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纳入法律规定中,由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的社区矫正机沟负责执行。目前,我国有关刑罚执行的规定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
14、律法规中。整体来看,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是在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R有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现行刑罚执行体制在持续完善的同时,又确保刑事裁判得以落实,对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比如正确执行刑罚,依法矫正和改造罪犯。同时,刑罚执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包括监狱工作机制和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机制等。人权保障理念不断提升.问时.刑罚执行检察工作不断进步,比如刑罚执行变更环节以及财产刑执行过程等。我国刑罚执行体制的形成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实际情况的,尽管多元化的刑罚执行主体和分散化的执行权力导致刑罚执行面临困境,但其对同法实践的价值依然不可忽视。(三)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
15、1、执行效率不高当前,我国负责刑事执行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这种设黄容易使执行权被边缘异化,比如,侦查是公安机关的“主业”,而“审判”是法院的主业,面对这种情况,他们各自的执行权显得有些“多余法院和公安在具体的工作中很难做到兼顾主业和副业.当工作中发生矛盾的时候.必然以主要的审判权和侦查权为主,而忽视执行权的履行。总体来说,执行机构的多元极易造成刑事执行资源的分散、执行程序的杂乱、执行信息的闭塞,最终导致执行效率低下。2、执行监督受制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在刑事执行监督的过程中,难以避免会陷人一对多的局面,针对多元执行主体的多头监督大大削
16、弱了执行监督的力量,不利于人员统一调配,必然制约监督工作及时到位。现在,检察机关既要在监狱设立驻狱检察室,又要派员到人民法院进行公诉并监超死刑的执行;既要派驻人员到看守所,防止超期朝押和刑讯遢供,又要对由公安部门驱逐出境事项等派专人负责;而法院的执行局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又很难被监督.法院在立案时可作会根据执行的难易程度有倾向地立案。刑事执行监督人员编制有限,只能以执行法官带多名法警和辅警的形式进行,这无疑过分分散了法院的心力,也导致监督力量力不从心、无法兼顾。3、执行权力分散刑事司法活动有“三分四段五万说”之说,其中,“三分”是指刑事立法的制刑权、刑事司法的用刑权、刑事执行的行刑权;“四段”指
17、侦查、起诉、审判及执行;“五方”指刑事立法机关、刑罚适用机关(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权作为整个刑事活动的终端环节,与侦查、检察、审判权同等重要.闷样应受到分配合与制约原则的约束,并且对侦查、检察、审判权进行有力的制约。但我国司法行政部门经历了撤销与重建后,宪法设有对公检法司应的分工进行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普遍低于公检法三机关。根据9%年刑事诉讼法、1997年刑法、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均强化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作为刑罚执行的主体地位,司法行政机关在统领刑罚执行工作中锹乏独立性,无法有效的通过刑罚执行活动对刑事司法流程的其他环节进行制约.导致公检法司四机关在刑事诉讼
18、的前三个阶段主要表现为制约不足而配合有余,在刑罚执行阶段则表现为配合不足制约也不足。正因为刑罚执行不够独立且相关执法翊门地位不高,导致侦执不分、审执不分的问题较为严重,从而进一步引发超期料押、刑讯逼供等侵权问题的发生,使得当事人的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4,执行主体分散刑罚执行的主体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不同的主体承担不同的职责,共同促进刑罚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C但当前刑罚执行的主体责任较为分散.权力配苦不够合理,各主体在工作的过程中缺乏沟通,名自为政.部分主体皂至存在为了个人私利而伤害刑罚执行整悻利益的情况。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无疑是刑罚执行的重要主体,其还承担若管理社会治安(
19、还负责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处理蹩重的审判工作。但在人民法院轻刑案件的审判率不断上升的背景下,其刑罚执行的任务量也出现了显著的提升,警察和法官等面临更大的工作压力。但现行刑法适用死刑罪名日趋减少.但适用财产刑罪名却不断曾家,大大增加了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压力。但现有的刑罚执行主体受到编制限制.导致人员不足的问题较为产峻,无法满足刑罚执行的工作需求。此外,在锹乏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刑罚执行主体间缺乏联系,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各自拥有一套信息系统,设有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平台,影响了刑罚执行效率的改善。(四)我国刑罚执行一体化运行的必要性I、优化职权配置的必然要求刑罚执行作为一种权力,需要做到有效制
20、约,否则很容易出现洸用的问题,对此,需要让权力机沟相互约束和监督。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参与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三方拥有的职权也不尽相同,为了让各个部门行使自身的职权.翕要对权力进行优化配置C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虽然规定里面没有提及司法行政机关,但监狱尚由公安机关主管,目司法部尚未恢复至建,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开展,公、检、法、司四机关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股权开始确定,刑罚执行权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也被等同看待。但总的来说,当前我国的刑罚执行权配置还不够合理,未能实现刑罚执行机构、职正与人员的分立,
21、导致刑罚执行权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之间的失衡。由于刑罚执行主体不够统,无法对公检法三机关进行统筹,如果出现了息见不一致情况,很容易出现无法有效调和的矛盾。因此,刑罚执行一体化运行可以促进当前职权的优化。2、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公正性是司法实践的初卷,也是必须要遵守的原则所在。但是在现行刑罚执行体制背景下,司法般权交叉配置的情况较为普遍.导致“审执不分”“侦执不分”的后果。公安机关、法院在拥有刑事案件侦查权、裁判权的基础上还享有部分刑罚执行权,违背了程序的中立性要求。再加上刑罚执行主体多元化,刑罚执行机关各自为政.难以对服刑人员适用均衡的执行标准。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权力腐败的问题
22、,从而导致不公平的问.题发生,一些有钱人可能会利用金茂让法官隹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稔定。但加强刑罚执行一体化运行,可以通过不同权力主体的相互制衡和监督约束,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3、提高执行效益的必然要求司法效益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就是指行刑效益。刑罚执行效益的高低取决于刑罚执行成本和是刑罚执行资源的配置方式等,合理配置刑罚执行资源.向时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可以充分提升执行的效益。当前.刑罚执行权力机关一一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三者互不隶属,各司具职,缺乏沟通和信息共享,一旦发生问题.还可能出现贡任推诱的问题发生.大大降低了刑罚执行的效益。但如果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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