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10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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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目录一、WWIKS人柢述2(一)刑事被告人的概念和特征2(三)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24(一)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界定5(二)刑事被古人享有的星本权利S(I)合法财物归还权6(2)申请司法救助权6我国刑事校害人权利保f1.的趺陷和7C善,7(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锹陷7(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快建的建议和完善8摘要:近年来,受世界人权主义思想的影响,不断完善和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活动研究的一种普遍趋势。相比之下.虽然刑事被害人被皿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远远不及对于被告人的保护,而对于如何加强刑事破害人的权利保护,也已经成为一项当
2、务之急。从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来看,许多国家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保护,而这些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我国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制度有着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针对我国现在存在的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出现的问题和现象,有计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基本权利;权利保障从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之间,在司法实践和诉讼活动中刑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相差不大。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人们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关注程度远远超过刑事被害人。在这种趋势之下,我国立法者从刑事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首次修正,赋
3、予了刑事被害人以当事人地位.2012年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改以及2021年展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了刑事被害人许多新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活动中由于保障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模糊等原因的出现,以至于被害人的权利始终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障。因此在新时代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如何建立被害人救护机制己经成为法学界,立法者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C在这个基础上,本文以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及出现的权利保障问题为基点展开讨论和分析。一、刑事被害人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和特征1.刑事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的概念在不同的领域中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例
4、如犯罪学和被害人学中对于被害人的解释就各不相同。川我们通常所说的被害人是指刑事被害人,也就是遭受犯罪侵害的人。对于刑事被害人的界定,国内学者和国外学者也存在若不同的意见,各执一词。本文中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概念采取樊崇义老师的刑事诉讼法第四版,该书对于被害人的概念是从事实意义上来界定和理解的。刑事诉讼法第四版中被害人的概念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从这个慨念来讲,被害人不仅仅只有刑事被害人.同时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由此可见,被害人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不但名称不一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也大不相同,拥有的诉讼权利也有着各自案件的特点C2、刑事被害人
5、的特征(1)被害人伴随刑事案件的发生而存在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人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实施了危害社会或者危害公民的犯罪行为.对国家或者公民造成了或多或少的伤害。而一个刑事案件墟够成立,除了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外,还必须有被侵害的对象存在,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通常是被侵害的对釜.被害人也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程序迸入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被侵害的权益,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因此.被害人与刑事案件的发生有着重大的联系。(2)被侵害的必须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首先.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并且沟成了刑事犯罪:其次被害人被犯罪人所侵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如果不是合法权益即使被造成了各种损害也
6、不会被国家法律所俣护。叫例如各种“黑吃黑”案件,一个犯罪团伙打压另一个犯罪团伙,给另一个犯罪团伙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害,而这个被打压的犯罪团伙就不能成为被害人受到法律的保护。(3)侵害结果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从法律角度来讲,犯罪人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通过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两种方式来实现的。刑事被害人能够成立的条件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对其进行直接侵害,而不会是犯罪人对其实施了间接侵害的行为。例如.在拐啸贩卖儿童犯罪中,父母和亲人不仅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来寻找被拐嗝贩卖的儿童,而且又承受着巨大的情感痣苦。在这里,被拐卖儿里的父母和亲人就属于犯罪人的间接侵害对象.但他们只能是整个刑事
7、诉讼过程的诉讼参与人,而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三)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邓刚.论检察机关如何完善械害人权利保障工作.第Ig页.PJ煲崇义士坦.刑事诉讼法学i第四编.法冲出版社,2016年版,10751.仝梦宇.试论刑事饰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U1.法制博植32019年第期,第77页.超和.(刑事被古人的相关概念及权利分析A花炮科技与市场).2020年第2期.第280页.I.公诉案件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演变(1)原始社会的刑事被害人原始社会时期,国家机关和约束行为的各种法律尚未形成和出现,当部落与部落之间、人与人之间发生各种冲突时,往往是由个人或者都落来出面解决,没有第三方其他人来出面
8、干预,因此宗族复仇或者家族更仇成为这一时期解决矛盾和争端的普遍方式。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刑事被害人既具有犯罪的论断权,也享有刑罚的决定权和执行权。(2)古代社会的刑被害人古代社会时期,不同地区和国冢存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例如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弹劾式诉讼模式和中世纪德国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在弹劾式诉讼模式之下,国家机关不主动地提起诉讼,起诉方式是由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来向国家提出控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虽然国家掌握了刑罚的执行权.但起诉权还掌握在被害人的手里。进入中世纪之后,纠问式诉讼模式在欧洲各国逐渐占据主要地位,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之下,即使被害人或者其他人不主动提
9、起诉讼.国家机关也可以根据法律来主动调查犯罪情况,至此起诉权、犯罪的论断权都被国家机关掌握,并由国家机关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由此可见,在这种诉讼模式之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地位己经逐渐下降,处于被动地位,而国家机关的地位则不断上升,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绝对的领导地位。(3)近代社会的刑事被害人中世纪之后,随着自由、平等、呼吁人权思想的逐渐盛行,纠问式诉讼模式的秘密性、非理性、残暴性显然已经与世界历史潮流脱节,逐渐演变成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混合式诉讼模式9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是侦查机关和法官.在侦查活动中,侦萱机关拥有案件调查的绝对权力,提起公诉遵
10、循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在铤审程序中,法官处于主要地位,掌握诉讼的主导权,而刑事被害人则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法官可依照职权主动询问被害人,了解有关案件的一切信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提起公诉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更强调控诉机关和犯罪人之间的平等地位.法官则保持中立态度,最后JS行裁判,在庭审活动中,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境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障。在混合式诉讼模式之下.既强调控诉方和犯罪人的平等,同时法官也可以依照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主动调自证据。(4)现代社会的刑破事人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英美法系国家沿袭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则沿袭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随若世界人权主义思想盛行,越来越多的
11、国家开始重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并且逐步提高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为了顺应国际趋势,我国在19%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首次修改,将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由“诉讼参与人”转变为“当事人”.确立了刑事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川2012年第二次修改和2018年第三次修改进一步赋予了刑事校害人一系列重要的诉讼权利,例如申诉权、申请抗诉权、申请刑事和田腹晚虹.刑”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与保障何网陆亢A.4法制博览,2020年7月下用,第111此PJ奥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PII说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7页.1.!刘作凌.论公诉案仲刑事被咨人权利保障A湖南和学,学报2015年第I期,第106页.
12、解权等权利。由此可见,这一时期,被害人从封建社会的被动地位逐渐转变成主动地位。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活动来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依旧值得思考。虽然我国刑诉法三次大规模修改都在进一步不断地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对被害人的各种权利也在不断地进行维护和保障.但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是控斛审三方来固定的.在审判过程中,除了提起限带民事诉讼,被害人通常是作为证人或者陪同检察院参与案件审理,并没有刑事案件的起诉权。从这个方面来讲,被盲人与被告人相比诉讼地位并不平等,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也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这个问题依旧值得我们去探索和思考。2 .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地位当
13、前世界各国提起刑事诉讼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检察官起诉垄断主义方式,另一种是以我国为代表的公诉兼自诉方式。我国对于自诉人的权利俣障还是t电重视的,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就确立了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地位J叫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修改又很明确地将自诉案件分为缶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三种类型,并岷予了自诉人新的诉讼权利。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承担控诉犯罪人犯罪行为的职艇,这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承担控诉职旎有着明显的不同,同时自诉人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也拥有着和被害人一些不同的独
14、特权利,如起诉权、撤诉权等。由此可见,自诉人相比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而言,在诉讼过程中占据着绝对主要的地位。3 .明确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必要性首先,刑事被害人与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有着最直接的利害关系,案件的最终判罚揩会直接影响到刑事被害人,所以作为犯罪侵害的直接受害人,刑事被害人有权利要求国家明确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使其能够直接参与刑事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一个犯罪的发生,不仅仅侵害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明确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仅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对于维护司法权政、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也具有重大意义。最后.被害人
15、对于整个刑事案件有若最直接的感受,对于犯罪事实也有着不同程度的理解,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与刑事案件关系被为密切,在审判过程中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因此明确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收集犯罪证据也具有不可估呈的重大作用。如果被害人的地位模糊、不明确,不仅会使被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被害人自身也会对法律和国家失望。综合上述三个方面,明确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对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乃至整个社会和国家都有若极其重要的意义,不可谓不重要。二、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田候故组论公诉与自诉的关第.中IaIH本法杂志2021年第IBb第17页.(一)刑,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界定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指
16、刑事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法律明确规定和赋予的各种权利,与整个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是紧空相关的。我国把刑事诉讼过程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因此,我们这里所研究和探讨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也是指被害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阶段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三)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1.立案、侦查阶段享有的基本权利(1)控告权控告权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时.被害人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另一方面,当司法机关侵犯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刑事被害人有权提起诉讼,这是被害人通过寻求国家机关帮助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打击违法犯罪最更要的权利之一。
17、(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刑事被害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声.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在立案后有权获得立案通知,如果不立案.公安机关也要向刑事被害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刑事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无故不进行立案侦皆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侦查的理由。(3)申请复设权申请复议权是指刑事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不立案的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田清复议。这是刑事被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用的也比较普遍C2、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基本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是指被害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有委托其
18、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等诉讼代理人来代表自己参加刑事诉讼的权利。同时诉讼代理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要不断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121(2)诉讼文书知悉权被害人有获得检察机关起诉书和不起诉书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审老后,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起诉的,要制作起诉书并将起诉书送达被害人;如果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应当起诉的,也要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送达被害人。3、审判阶段享有的基本权利(1)自诉案件起诉权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受到犯罪人犯罪行为侵害以后,因为不符合公诉案件的起诉条件1誓考中华人民共和闰刑邓诉讼法第HO条第2款.伊布号中华人民共和IH刑事诉讼法)外46条第
19、1效,2021年44蒲人民法院关于适M刑力诉讼法的IW仟第64系川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或者案件可以公诉转自诉.而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与普通的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是不同的。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蟀第316条规定中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其中第三个条件就是要求被害人告诉。(2)申谪避权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法官助理等没有自行回避,被害人可以要求符合回避条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定人、法官助理等进行回避。如果法院驳回了被害人的回避申请,破害人则可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这是在审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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