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权威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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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说明四理解与适用权威解读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理解与适用贺小荣曾雄伟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理好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安排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探讨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说明),并已于2017年9月1曰起施行。现就说明涉及的主要问题谈谈我们的相识。一、说明的制定背景第一,制定说明是贯彻党中心系列部署,健全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爱护的迫切须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投资者权益爱护。党中心就加强投资者爱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作出了一系列重要
2、部署。中共中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确定强调,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爱护制度依法爱护产权的看法明确要求,将股权与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并列爱护,并强调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等基本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公司法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制定说明,就是要贯彻党中心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提高人民法院精确适用公司法的水平,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股权爱护供应有力司法保障。其次,制定说明是依法保障供应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须要。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无疑是改善市场供应的主力军。因此,规范公
3、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爱护,促进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壮大,对深化推动供应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制定说明,就是要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依法爱护投资者的主动性,就是要妥当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开公司僵局,为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供应司法保障。第三,制定说明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须要。在今年召开的中心财经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营成本,营造稳定公允透亮、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对营商环境影响非常重大,不仅影响着国内投资者的主动性,也影响
4、着国际投资者对投资地的选择,影响着国际资本的流淌。因此,长期以来,公司法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创建制度优势、广泛吸纳投资的重要依托,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法律制度竞争始终存在,而且仍将持续,成为公司法生气勃勃的强大动力。说明发布施行后,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起到重要作用。第四,制定说明是统一适用公司法,妥当处理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的迫切须要。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这两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引发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广泛关注,被舆论称之为中国公司治理的标记性事务。与此同时,公司法适
5、用中遇到的新状况、新问题增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不一样的状况时有发生;因缺乏明确规定,一些股东权利被损害后,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说明。统一法律适用是宪法给予最高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需抓紧制定实施说明,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过程中常常遇到的疑难困难问题。二、关于决议效力纠纷案件的适格原告关于决议无效及不成立之诉的适格原告,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相识和做法。说明起草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本规定对原告资格不应作过多限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确认无效是对公司决议内容合法性的否定,确认决议不成立则系
6、认定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决议,亦是对决议合法性的根本否定,因此理论上任何人都有权利提起该两类诉讼;二是公司法未对此两类诉讼的原告资格作出限制;三是依据诉的利益原则,即可适当限制该两类诉讼原告范围,有效防止滥诉。我们认为,公司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因此在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目标中,维护公司经营秩序与爱护股东权利同等重要、不行偏废。同时,虽然公司决议系公司内部确定,但公司可能依据决议与交易相对人产生外部法律关系,因此仅强调诉的利益原则,尚难以避开产生对交易相对人与公司决议是否存在干脆利害关系的争议,难以有效防止滥诉和维护公司经营秩序。在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
7、定的状况下,说明应当从贯彻立法目的动身,对决议无效及不成立之诉适格原告的范围作出必要规定。说明第1条列举规定了股东、董事、监事三类适格原告。第一,股东作为公司的社员,是当然的适格原告。其次,监事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以及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可以干脆制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法行为,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提起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属于对监督职责的履行。第三,董事受董事会决议的约束,有权恳求确认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法或者不成立。由于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关,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是否违法会影响董事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董事有权恳
8、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对“等”字的理解,不仅要遵从原告必需与案件有干脆利害关系方为适格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还要遵循前文股东、董事、监事”的逻辑延长,即原告须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享有参与或者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方为适格原告。随着公司实践的日益丰富,如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职工股持有人、依据合同支配可以监督公司经营的金融债权人等,均有可能成为与其特定权利相关的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适格原告。但假如没有关于参与或者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支配,则其与公司之间纠纷仍应通过合同或者侵权等其他处理公司外部关系的诉讼解决。此外,依据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的规定,决议
9、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是公司股东。由于决议可撤销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公司治理,因此无表决权的股东,表决时投赞成票的股东、未表示异议的股东,以及决议成立后取得股权的股东,对公司法规定的决议可撤销事由均享有相应的诉的利益。只要在起诉时有股东资格,则均为决议撤销之诉适格原告。原告在诉讼中丢失股东资格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三、关于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对决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律可以撤销决议。但是对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仅有稍微瑕疵、对决议没有实质影响的情形,是否导致决议可撤销,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我们认为,由于决议可撤销制度
10、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公司治理,而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稍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对公司治理规范影响较小,据此撤销决议对实现决议可撤销制度立法宗旨意义不大。说明第四4规定,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量驳回撤销决议的诉请。比较法上,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类似的规定。说明第4条规定,可以裁量驳回的对象为关于撤销决议的诉请,其行使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一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存在瑕疵。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二是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稍微瑕疵”,亦即不得有重大瑕疵。如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15天通知,实际提前14天通知股东;
11、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现场表决,但实际实行非现场签字表决的方式等。三是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包括对决议能否通过、股东表决权是否得到充分爱护的实质性影响。如通知的实际提前天数虽然比章程规定的提前天数少1天,但并未影响股东参与股东会;虽然表决方式不符合章程规定,但并未影响表决权的行使等。在理解和适用上述三个要件时要留意把握“两个结合”:其一,将“仅有稍微瑕疵”与“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结合起来推断。在推断会议程序瑕疵是否稍微时,不行先入为主,而应依据是否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来推断。有些会议程序瑕疵可能在一般状况下都是稍微的,但在特殊状况下有可能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必需依据个案状况进行综合推断。二是将对股
12、东权利的实质影响和对表决结果的实质影响结合起来推断。有的会议程序瑕疵虽然不影响决议的结果,但属于对股东权利的重大损害,亦属于对决议有实质影响的情形。比如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多数股权的股东,假如不通知其他股东,而召集部分股东开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即使符合章程规定的最低出席人数和通过比例,其在召集程序上的瑕疵亦不属稍微瑕疵。四、关于决议不成立之诉确定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法律性质,是完善瑕疵决议司法救济制度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在我国法上,从公司法规定看,该法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样同意时,可以不召开会议作出确定。因此一般状况下,只有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
13、议并表决通过决议,决议方才成立。因此,虽然公司法仅规定了决议无效和可撤销情形,但从系统说明动身,可以认为公司法其次十二条的规定包含了以决议成立为前提的默示性规定,从而反向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合理性。不过从该默示性规定并不能推导出公司法将决议的法律性质明确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结论,而仅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说明后,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正式通过。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其次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成立。”该规定为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确立供应了上位法依据。从司法实践看,在公司法其次十二条仅规定了决议无效和可
14、撤销之诉的状况下,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通常存在确认无效、撤销决议或者驳回诉讼恳求等多种裁判思路,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突出。同时,对此类瑕疵决议司法救济不足的问题仍旧突出:未成立的决议在形式上载明的内容不确定违法,故通过决议无效之诉获得救济存在确定的制度障碍;恳求撤销决议则必需在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起诉,而决议不成立时,中小股东往往难以刚好获知有关事实,因此即使将之纳入可撤销情形,亦不足以救济股东权利。说明第5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完善了对股东表决权的救济。对说明第5条的理解,要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为指引,从主体、程序、议题、意思表示等要件对决议是否成立作出推断。详细而言,说明
15、第5条第(1)项和第(2)项包括根本未开会或者虽然开会但未对决议载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决议或者决议事项系伪造或者虚构的情形,理论上称为决议不存在。其中,何谓会议是一个理论和实务上均存在争议的问题。在英国一般法上,存着对何谓会议的说明,其基本原则是,只有在合理召开的股东会议上多数通过,公司才能行事(AttorneyGenera1.v.Davy)o有效的股东会议必须要有1名以上的人员出席。假如只有1个持有其他股东授权的人出席,或者只有1个股东出席,那么根本就没有会议,当然也有例外。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公司法司法说明(二)的规定来看,无法有效召集会议明显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16、峻困难的情形之一,也就是说会议的存在必需以有效召集为前提。首先,必须要履行召集程序,如必需由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召集,必需向股东或者董事发出会议通知等。其次,应当适用“一人不成为会议”的规则,否则在控股股东召集会议的状况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就很可能没有适用的余地了,明显与公司法立法本意不符。当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应当除外。第(3)项和第(4)项包括虽然开会但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等情形。其中出席会议的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较少,特殊是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规定,主要取决于
17、公司章程的规定。第(5)项系兜底性规定。五、关于股东知情权的严格爱护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能否由公司依据多数决予以剥夺或者由股东自愿放弃?司法实践中存在确定争议。我们认为,对此应当区分不同状况,依据类型化的方法来正确理解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二者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属于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范。股东据此享有的知情权是最重要的法定知情权和股东固有权利,不得被剥夺C同时,该法定知情权对象包括对公司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基本经营信息等。相对于恳求分红、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等几乎全部的其他股东权利而言,该
18、法定知情权都是不行或缺的手段性权利,假如被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其他协议剥夺,将会导致股东其他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另外,中小股东在章程制定和公司经营管理监督过程中,事实上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假如允许股东通过讨价还价方式限缩上述法定知情权,极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因此,在此类法定知情权问题上,我们不能适用民事权利处分的一般规则,而应适用公司法上的特殊规则,解除当事人约定限制。这是“为避开产生严峻的不公允后果或为满意社会要求而对私法自治予以限制的规范”。2比较法上,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1a条第3款规定:“公司章程不得作出与此(即股东享有质询权与查阅权,笔者注)不同的规定”3。美国标准公司法(MBCA)第16.
19、02条第(d)小节规定:“公司章程或者内部细则不得取消或限制本节授予的检查权4。说明第9条规定系在公司法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知情权的固有权属性予以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限制、股东间协议等约定限制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本条规定所称公司章程,既包括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也包括公司成立后依法经过修改的修订章程;本条规定所称协议既包括股东之间的协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也包括股东与他人之间的股权受让协议等。等”则指公司管理制度等其他可能实质性剥夺股东上述法定知情权的途径。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法定知情权既不能被剥夺、限制,也不能由股东通过协议主动放弃,否则无效。当然,假如股东根本不行使
20、或者消极行使权利,则不在此列。另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间协议等如仅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知情权的行使地点、行使方式等事项进行细化约定,只要不构成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实质性剥夺,亦不属本条规制范围。六、关于不正值目的的认定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其次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说明目的,即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值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供应查阅。由于公司法对不正值目的的涵义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驾驭不一,迫切须要加以明确。会计账薄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具有特地格式而又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用以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和反映
21、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才能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否则其监督权、分红权等难以得到保障。但若股东不当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则可能泄露公司商业隐私,严峻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正值目的时,应当留意股东查阅权与公司合法利益平衡爱护,这也是说明坚持的基本说明原则。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其次款规定的文义分析动身,认定股东有不正值目的,一是必需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由于损害后果并未发生,因此对“可能”只能通过常理进行推断,但应当达到较大可能性。二是必需有合理依据。由于不正值目的属于主观心理,因此只能从股东的客观行为认定合理依据或者进行法律推定。说明第8条事实上对认定不正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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