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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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财(教)发(2022)484号各区属文化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区属文化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区属文化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属文化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党办(2020)19号)有关规定,结合区属文化企业发展实际并借鉴自治区国资委及其它省份先进做法,我们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2022年11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属文化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自治区属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明确监管职能,细化监管手段,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认真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现代企业制度,根据自治区属文化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党办(2020)1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属文化企业(以下简称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属文化企业,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的文化领域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区属文化企业各种形式
3、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三条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围绕健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坚持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为目标,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监管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加快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监管职能。第四条区属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包括产权登记管理、重大事项监管、资产负债约束管理等。第二章产权登记管理第五条企业发生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有关情形的,应当在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中进行登记。第六条企业产权
4、登记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重大资产事项中的审议事项管理第七条审议事项管理,企业需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提交自治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办理。第八条审议事项包括:(一)企业公司章程制定或企业注册资本、股东出资等发生变化的章程修改(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重组、上市、组建集团、无偿划转、发行债券等重大资产变动事项。(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企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或转让国有产权价值账面原值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总资产额30%(含)以上的。(四)企
5、业提供融资担保事项。企业原则上只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文化投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企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净资产(指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告中的期末净资产,下同)小于5亿元的企业,捐赠超过50万元的;净资产在5亿元至10亿元的企业,捐赠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10亿元的企业,捐赠超过200万元的。(六
6、)企业三年滚动规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等事项。(七)企业与关联方发生的有关行为。包括: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A)列入投资负面清单(详见附件)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第九条对于审议事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机制,按照以下基本工作程序办理:(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工作报告,包括事项背景材料、论证过程及工作建议等内容。对于特殊事项,应综合考虑尽职调查、收益分析、市场预测、供求关系等因素,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涉及法律调整
7、事项的,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二)企业对以上工作报告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由党委(党组)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进行研究,决议形成决议文件。(三)企业根据决议结果,将有关资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自接到企业上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四)企业依据审议结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条对审议事项,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一)企业申请文件及内部决策相关资料。(二)涉及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等事项的,应提供企业工会书面意见及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三)特定类事项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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