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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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3日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增强城市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
2、、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第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平时使用第五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3、,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平时自用的,应当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并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自用的,提交使用方案;租赁使用的,提交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并提交使用方案;(五)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责任书应当具备人民
4、防空主管部门提供格式文本的基本内谷。第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审核的,发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需要整改的,书面通知其整改。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住
5、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人防地下室,平时用途设计为停车位的,工程使用人应充分考虑为业主停车提供方便,车位租赁价格、租期,可与业主协商确定。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当在人防工程内部设置标识,标识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标识技术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使用人应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主动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审验,并将审验情况记入工程管理档案。审验不合格的,使用人应在限期内整改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在消除隐患前暂停使用。第十四条县级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情况报市级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
6、程隶属单位和使用人依法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义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予以承担或落实。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按照下列类别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三)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主贝。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由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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