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案例分析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六个案例分析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docx(1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六个案例分析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I法律参考2015-01-04作者I1.吴旭莉,厦门高校法学院来源I1.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妥当解决纠纷方可维护社会稳定。证明借贷关系的基础证据是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其中书证主要包括借据及转账凭证。书证既有优越性,也有局限性。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不同的阶段有“举证完成”及“后果担当”两层不同的意义.阅历法则、测谎技术皆可运用了证明过程。法官应全面、客观地审核各种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阅历法则对证据进行踪合评判。民间借贷案件应确立以法律真实为基础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从一个案例谈起案例一原告肖某起诉称:2009年2月25日,熊
2、某向肖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兹借到肖某100万元,月利息2船2009年5月25日前归还。”次日,肖某从银行取款K)O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至起诉未还款。审法院认为肖某既有借条又有取款凭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支持肖某的诉讼恳求。熊某上诉称,借条系被迫写就,取款凭证及肖某的陈述不足以证明款项已交付,应进步查明款项的来源及支付情形,恳求法院指定鉴定机关对双方进行测谎。肖某不同意测谎,熊某申请对其木人进行测谎。二审法院未同意熊某的测谎申请,但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方确认焦某出具借条的当天并没有收到款项,借款合同在当天未发生效力。肖某供应的取款凭证只能证明肖某取款的事实,而
3、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熊某上诉恳求合法有据,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某对能某的诉讼恳求。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及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一方将确定数额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还本付息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可有效缓解企业流淌资金周转难,满意个人急需,弥补金融信贷不足。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案件激增。不少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社会敏感度高,妥当解决纠纷方可维护社会稳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应证明借贷事实,法官审理时最大难点是事实认定。本文将结合本案,重点分析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证据、举证责任的安排、阅历法则及测谎技术的运
4、用、证明标准等问题,对此类案件的证明过程进行梳理,以期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妥当解决有所裨益。二、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基础一当事人的陈述及书证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即为行事人的陈述及书证。当事人陈述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种证据形式就是当事人的陈述。多数民间借贷立有借据,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多种证据形式,然而有些案件当事人主见以现金交易,没打借条,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此类案件的处理对当事人和对法官都是考验。(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关言语行为的概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当事人就案件事实
5、的陈述包括及案件本身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官作出的及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实或证据事实的陈述。关于法律事实的陈述,诸如借贷关系的发生、变更、歼灭等;关广证据事实的陈述是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某种证据真实及否的事实,诸如关于借据其实及否的陈述若将民事诉讼视为是一种言语行为的过程,那么几乎全部的诉讼活动都终将转化为语言活动。语言是我们存在于世间的基本活动模式,在关于自我的认知及对世界的认知中,我们为语言所包围,当事人的陈述就是一种最基本、最主要的诉讼行为。若将诉讼置于一种交往行为的语境,那么当事人的陈述就是当事人的交往行为,依据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诉讼是典型的交往活动,经脸着工具理性至交往理性
6、的她变,寻求以商谈伦理为指引的理性交往。在民事诉讼中,并非全部的当事人陈述皆可作为证据,只有能够证明案件状况,对查明争议事实有法律意义的当事人陈述方可成为证据。另方向,当事人陈述要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当事人拒绝陈述,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客观上已弱于其他证据,这一规定进一步减弱r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地位。现代司法民主精神要求充分敬重诉讼主体的主体性,诉讼主体的观点应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表达,敬重主体看法的差异性。在诉讼中,应给予当事人均等的陈述权,反对压制不同观点。民事诉讼正是通过当事人陈述这种方式完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及法官之间观点的沟通,从
7、而接近事实、发觉真相。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断不行置当事人陈述不顾,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结合相关证据作出裁判。(二)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书证民间借贷的书证主要有:借据(有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形式)及支付凭证(有转账凭证、收条等形式)。借据用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借款的支付情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旦发生,这两种证据并非缺一不行,但两项皆无则着实难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1.借据古语道“民凭字据官凭印”,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最干脆证据。借据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我国留存已久。据史学家考证,现存最早的借据可见于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周礼秋官朝士有“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
8、则听”的记载。借据作为书证,可帮助裁判者获得最有效的信息,达至内心确信,但其形式为何,从未有统一、详细的规范。有的借款金额高达数百万,仅在便笺、信纸上书就,除此别无他证。有的借据仅写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日期,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有的借据则是完整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共同签字、约定利息标准、要求借款人供应担保、约定违约责任(如惩处性违约金)、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担当方式(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选择诉讼的,甚至约定好管辖法院。有的借款合同还有特殊声明条款,如借款已经全部交付,合同系出自双方其实意思,在同等、自愿基酬上订立,双方一
9、样同意合同中的条款为公允条款等。这类借款合同内容完整、形式严谨,俨然出于专业人士之手。这方面表明当事人法律意识提高,另方面也可推想有些民间借贷是专业放贷。2.支付凭证通常包括银行转账单、转账记录以及借款人的收条等。支付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证明出借方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另一种是证明借款人已将款项归还给出借方。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仅有转账单作为支付凭证,没有借据,使案件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的判决结果各异。案例二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0月28日,被告李某在东北出差时打电话向原告借10万元,期限1年。李某给原告发短信供应账号,帐号户主荣某原告不相识。原告当日即转款,桐后被告拒不还
10、款。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和荣某的刑事责任,也曾向法院主见由荣某返还不当得利,皆未果,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李某主见原告给荣某转款系偿还同年5月8日向自己借的款。原告否认向李某借过款。李某未能供应原告借款的相关证据,法院判决李某应偿还借款。案例三原告林某诉称,应被告周某要求于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间向被告在工商银行湖北某支行开设的账户多次打款,共计57000元。被告拒不归还。除转账凭证外无其他任何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无借条及其他证据证明讼争款系借款,释明原告撤回起诉,以不当得利诉求另行起诉。原告不撤诉,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二审维持原判。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原告仅有
11、转账凭证无借据的情形,判决结果迥异。案例二】中,法院认为大量民间借贷关系以口头合同形式缔结,原告陈述其转款时被告在外地,未出具书面借款协议合乎情理。被告主见原告转款给荣某的款项系偿还之前的借款,因被告不能供应当借款的相关证据,应担当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壬某虽仅有转账凭证,但其陈述合理.,最终取得胜诉。!案例三中,法院认为,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看法第4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提交书面借据。林某向周某账户汇款,只能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林某既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也无法证明双方就借款关系另有约定,且周某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由林某担当举证不能后果。(三)书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
12、优势及局限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上述借条、收条、转账凭证皆为书证。因文字、纸张、印刷术皆较早在我国运用,客观上促成我国重视书证的传统。西周时期书面契约便已成为证据。如周礼地官小司寇有云:地讼以图征之。秦汉时对借贷、买卖、租赁等重要契约要求必需做成书面契据。宋代非常重视书证的证明力。明清时期的契约诉讼中,只要所签契约明确无歧义,司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就能据证卜判。书证因其内容确定、内容及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干脆关联,易于推断且载体稔定等特点,在我国近、现代民事诉讼中得以强调。经济合同法强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纳书面形式。1986年我国
13、申请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该公约第11条声明保留,强调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1999年的合同法虽不再强调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来纳书面形式的,仍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由J:对言词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有相当的顾虑,如民间有“人言未必真,听言听三分”的俗语,我国民事法官对言词证据的来信一贯实行非常审慎的看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非常强询书面证据.从世界范围看,并非仅我国民事诉讼重视书证。在大陆法系诸多国家,书证同样有着重大影响。书证优先原则在1667年的法国司法改革王令、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皆得以确认,在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同样
14、产生影响。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所谓的书证优先原则,而是有口头证据优先的传统,但并不等于书证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重要。英国学者边沁将书证分为从前成立的书证(指双方当事人通过签字达成的协议)、非正式书证(指信笺、便条或日记的摘录等)和书证式询问(指通过其他案件的审理而获得的证人证言或在书记官面前所作的声明)。边沁认为,从前成立的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当事人不能用I头证据推翻或代替。书证的特点确定其具有优越的证据品质,相对言词证据,更契合民事诉讼的要求“民间借贷案件更加依靠于书证,因为借贷关系的产生本身就是当事人的合意,借据是对合意的证明,支付凭证是支付款项的证明。上述案例二、案例三皆仅有份书面证据
15、,其余皆为当事人陈述,法院判决截然相反,孰真孰假,难以判定,书证的局限性暴露无遗。转款凭证记载的只能是转款的事实,当事人基于何种缘由转款,是借、是还、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还需综合运用证据规则,安排举证责任,达至内心确信,寻求法律真实。鉴此,我们应当重视并确立书证运用中的证据规则,建立民事证明的评价标准。三、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责任安排的阶段性视察就民间借贷案件纠纷证明的技术层面看,待证事实依次是:借贷关系的存在一借款已支付一一还款期限届至一一债务人是否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一一有无利息约定等.原则上,借贷关系的成立及款项的交付这两项事实应由债权人举证,债务人应证明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归还或部分归还。上述
16、待证事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举证完成”及“后果担当”两层不同的意义。()举证完成一一主观证明责任“举证完成”阶段由当事人为主导。在胜诉利益的驱动下,双方当事人将自觉或不自觉地围围着各自的主见或抗辩进行举证。在“举证完成”阶段,举证责任将在当事人之间自然地流转,协作诉辩恳求之主见,直至各自证据方竭。这种攻防转换的举证过程,即主观证明责任,是当事人为r避开败诉风险,为自己的事实主见或反对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见供应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13.这是当事人为达到证明标准而主动提出证据的行为。在上述待证事实中,作为原告方须主见借贷关系的存在,原告应供应借款合同、收条、借条、转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借贷
17、关系的存在及款项业己支付的事实。被告的防卫性证明应当是证明借贷关系不存在;被告举证证明纠纷系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被告主见借款1.1.清偿或部分还款,被告应出具还款凭证等。在辩论主义原则下,法官不主动调查证据,当事人有供应证据的必要和负担,当事人如若不作为将干腌导致其主见没有证据证明,在败诉风险的威逼下,主观证明责任将促使当事人主动举证,推动诉讼活动的进展。(二)后果担当一一客观证明责任大量纠纷的解决是无法依据上述假定的攻防转换的诉讼程序性思维完成。当原、被告的证据均不能达到法官内心确信的标准,案件事实进入扑朔迷离的状态时,法官需运用法律适用的协助性操作规范,加重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用预先设定
18、的法律风险分担法则来解决争议。也就是说,当法官无法通过证据来判别事实真伪时,举证责任进入其次个层级,即“后果担当”阶段一一客观证明责任担当。案例四陈某起诉谢某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OO美元。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本人欠陈某美金壹万元整($10000),一星期内支付。此据。立据人:谢某。1992.6.24.晚8:30。原告称因被告要出国留学所以借钱给被告。被告辩称根本没有借款之事,写欠条当晚其在单位值夜班,原告前去陪伴,双方打扑克,被告始终输,应原告要求写下欠条,写完顺手扔掉,根本没当回事。未曾想原告捡起欠条,双方分手后遂起诉被尚要求还款。原告根本没有实力出借1.美元,原告尚欠他人款项未还,
19、欠廖某5000元,欠李某7000元;原告经营的服装厂因经营不善己倒闭;原告甚至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1910元。被告单位证明,被告为人正派、诚恳,从未听说被告要出国留学。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100OO美元的来源状况,认定原告不具备出借100oO美元的实力,驳回原告知求。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诉讼中待证事实可以分为干脆事实、间接事实以及协助事实。干脆事实是及法条构成要件相对应的事实,是推断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歼灭之法律效果的干脆、必要事实。间接事实是借助阅历法则及逻辑法则的作用在推定主要事实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事实。协助事实是用广明确证据实力或证据力的事实.基于法官的裁判
20、义务及当事人的证明贲任之间的联系,真伪不明的对望只能是干脆事实。上述案例四涉及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D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2)原告及他人之间有借款关系;(3)原告经营的工厂倒闭;(4)被告品德良好:(5)被告是否准备出国留学其中,只有事实(1)是干脆事实,余者皆为间接事实,串并分析间接事实,旨在证明原告无实力出借100Oo美元,推翻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见。原告出具借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被告抗辩认为借贷关系不存在,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真伪不明,法官.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出借款的来源,原告无法证明,担当了败诉的结果。由此可见,客观证明责任的担当是一个层进式的过程,当
21、原告、被告都认为已完成举证责任之后,法官将对原、被告的证据进行推断”法官的评判可能出现三种状况:一是法官单独依据巧事人的证据,做出事实推断:二是法官结合当事人的证据及法官调查取证做出事实推断;三是法官无法依据诉讼现有证据做出事实推断。在前两种情形下,原、被告的证明责任是主观证明成任,法官在做出事实认定时,应安排由谁来担当举证不力的后果。而在第三种状况出现时,法官无法达到“内心确信”,但又不能拒绝裁判,只能依职权对举证责任进行安排。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安排是法官认定讼争事实的须要,最终归结为当事人对客观证明责任的担当。关于举证责任的安排,学者李浩提出了四种安排举证责任的途径:是按民商实体法的详细规
22、定安排;二是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安排;三是通过当事人的诉讼证据契约进行安排;四是由法官安排举证责任。这四种安排途径是按阶位高下来支配的,只有前位缺失,后一顺位方可递补。案例T中,二审法官认为,在双方皆确认借款合同出具当日并未实际履行交款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自贷款人供应借款方才生效,虽然肖某供应了次口的取款凭证,但不能证明该款已交付给能某。同时,熊某及肖某对测谎鉴定的不同看法影响r法官的推断,法官最终将钱款是否交付的举证责任安排给将某,肖某不能证明钱款的交付过程,担当了败诉后果。民间借贷的证明费任,对只有借据、当事人主见是现金交付的小金额案件,债务人对借据真实性无异议的
23、,一般认定债权人完成举证责任。假如债务人主见借据非其所写,一般可通过笔迹鉴定认定借据的真伪。假如借款金额较大,法官应依据详细案情安排举证责任,证明钱款交付事实.若债务人主见借据系受胁迫所写,案件审理的难度势必加大,法官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内心确信的建立,当非常遒慎。轰动司法界的“李兆兴诉张坤石等案”,主审法官莫兆军鉴于被告方无证据证明其受胁迫而写借据,判决被告方败诉,本无可厚非,但其中两被告到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致使主审法官以玩忽职守被起诉,虽最终被判无罪,但还是离开了法官岗位。法官办案所担当的贡任及风险可见一斑。还应留意的是,证明责任的安排及举证责任的转移时常被混淆。如前所述,举证责任的安排
24、是由法官依据法律预先规定,或无定式依据时由法官将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安排给当事人,而证明责任的转移则是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供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见,提出反证反对对方的事实主见过程中主观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在诉讼中,有时负有证明贲任的当事人供应尚未足以达到胜诉结果的证据,而对方当事人亦未能供应足以反对的证据,那么前者所担当的证据负担解除。此刻,或许双方当事人均未意识到这种效果的存在,但客观上产生证据负担转移由财方承受的结果。由此可见,证明责任的转移是双方当事人为了确定或阻碍法官临时心证,交替进行举证的过程。例如,赵某出具借据诉张某欠款2万元。张某在庭审中称借款是事实,但已还款。赵某
25、起诉时仅有借据,未能供应支付凭证,若张某否认借款事实,则法官福安排举证责任来解决争议。但张某对借款事实P以认可,反对的理由是款项1.I归还。此时,赵某的举证负担解除,而应由张某就已还款的事实举证。四、民间借贷案件法官心证的产生及证明标准在当事人之证明方法皆已穷尽的情形下,案件进展的推动力由当事人转至法官。民事诉讼待查的事实是不第再现的事务,法官审理案件只能立足于过去,依照诉讼程序规则衡量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裁判,这个过程是法官心证产生的过程。法官须依照逻辑规律和阅历法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解读、分析,这种解析不行天马行空、随意妄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
26、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征求看法稿第4稿)第15条的规定,法院可依据借款金额的大小、交付凭证、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结合其他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推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鉴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困难性,如此规定过于笼统,阅历法则、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及测谎证据适用规则应予以强调。案例五杨某起诉赛某及姜某夫妇,称二人欠其借款78986.72元,已还26744元,尚欠52242.72元。赛、姜辩称该款系从前及杨某合开商铺散伙时结算后应付给杨某的合伙资金及利润。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见被告欠款,但未能供应充分的证据,
27、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原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涉讼欠条产生的时间为双方分伙后的一个月,欠条内容包括“欠条、结清”字样,金额尾数带小数点等现象,认为该欠条并非是杨借款给赛、姜夫妇而产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阅历法则及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阅历法则是人类以阅历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实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股性学问或法则,其中的股性学问属于常识性的、具有内在约束力的不成文法则,这种认知是人们从生活阅历中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认知。阅历法则不是法官的个别阅历,而是在确定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可或者在特定人群中被相识,具有社会相识的共识性体验。阅历法则的盖然性越高,运用阅历法则进行
28、推断的可信度也就越高。德国学者普维庭将阅历法则分为四类:生活规律、阅历基木原则、简洁的阅历规则纯粹的偏见。其中只有前三种阅历法则才具有作为相识大前提的资格,对阅历法则的承认及否最终还是得取决于该法则木身所蕴含的盖然性,普维庭教授依据盖然性的凹凸划定阅历法则的外延,生活规律、阅历基木原则都具有很高的盖然性,可以作为推理的大前提运用;简洁的阅历法则具有较低的盖然性,只能作为种相识的协助工具;纯粹的偏见由于盖然性极低,应作为外延的底限解除在外,不能作为推断证明力有无或证明力大小的依据。就法官心证的产生而言,通常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要求越高,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就越难,适用证明责任安排的案件就越多。可供
29、选择的证明标准大致有三种,自不待言;很可能(原则性证明尺度、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令人信任(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O尽管存在争议,学者们普遍认同在民事诉讼领域,大陆法系采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选择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两者强调的重心有所不同,须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亦有所不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须要法官对真相的形成达到全面的内心确信。例如德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法官的心证必需达到及日常生活相适应的确定性,一种仅仅没有完全解除无言怀疑的确定性。很明显,这种规定要求的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德国帝国法院就曾指出,受制于人们的相识方法,就要件事实获得真实的相识存在确定的困难。但若法官以彻底的良心并
30、尽其所能,运用现实生活中已有的相识方法获得高度盖然性时,即视为真实,侬高度盖然性而获得的内心确信是非常妥当的。关于优势盖然性标准,波斯纳教授认为,考虑到民事案件的劝服责任相对宽松,认定原告的主要证据为真实的明确概率,只要超过50%即可,即稍稍超过这一数值就应当加以认定美国许多法官都是通过百分比来理解证明标准的,项针对美国纽约东部地区法官的调查表明,法官认为及“清晰和具有劝服力”(CIearandCOnVinCing)的证明标准相对应的盖然性在60%至75爷之间,及“清晰、本不模糊、确信”(c1.ear,unequivoca1.,and.convincing)证明标准相对的盖然性在60%到9佻之
31、间。英国学者雷德梅尼认为,确信程度沿着“0T”尺度改变,仅有01的确信度不能认为真实,099的确信度几乎确定为真。在民事诉讼中,担当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见之事实,应当令审理者形成恰高于(just.OVCr)0.5的确信,即“0.5规则”。美国学者摩根诠释该标准时认为,证明特定事实的存在,对当事人而言,须有优势证据;在法官看来,证据的优势及证人的多寡及证据数量无关,其优势在于令人信服:法官会建议陪审团,将双方之证据置广称盘之左右,权衡其重量之大小,此所谓“其心如秤”。两大法系证明标准的不同及各自的诉讼构造有确定的联系,英美法系的诉讼构造采纳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事实审,法官负贡法律审,由陪审
32、团衡量: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对抗及所供应的证据的优势程度,较简洁被人信任,从而只要得出占优势的盖然性结果,就可以达到内心确信。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应达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案例五中,二审法官认为,借贷案件通常状况下,应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借款的金额应整数。本案中欠款精确到人民币最小单位一一分,这更像是合伙清算时结算出来的金额。而且,合伙清算后,清算款项未消结之前,短时间内原合伙人之间再发生借贷关系的可能性不大。一审法官的判决结果虽然正确,但没有像二审法官这样,运用阅历法则对杨某所举欠条的证明力进行评价、说理,进而达到杨某所主见的借贷关系不存在的内心确信,达致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二)测流结论的
33、运用犹如案例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在书证有限的状况下,Wi事人往往向法院申请就当事人陈述的真伪进行测谎在案件审理中,测谎结论的性质及其运用规则对法官的证据推断会形成何种影响?测谎技术自诞生伊始即存争议,但我国些法院认为测谎技术的运用给审判带来“福音”,是解决疑难案件的“法宝”。近些年人民法院报报道运用测谎结论作为定案依据的报道屡见不鲜,其中多起有关民间借贷。因为民间借贷案件常有“单对单”的特点,借款时往往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发生纠纷时双方各执词,难以推断其其实性,当事人经常申请测谎.反对运用测谎技术的观点认为,目前测谎程序不规范,测谎人员的素养参差不齐,测谎结论的真实性尚无法保证且无法检验,依鸵
34、测谎结论会阻碍当事人举证,侵占法官的裁判权,危害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反对规点的核心在于测谎结论无法保真。现有公布的有关案例表明,测谎结论的精确率在90%以上,其精确率及鉴定结论大致相、仇但反对说认为,即便测谎结论的精确率在90%以上,那么在100个测谎鉴定结论中有近10个是错误的,每个错误对被测谎者而言都是灾难。任何一种证据形式都可能违反客观真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8种证据类型,当事人的陈述如何保证其真实性?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都存在伪造的可能性。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采纳率之低更是自不待言。至于鉴定看法,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将原有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看法”,虽然仅
35、仅是两个字的改动,但从“结论”到“看法”,我们可体会到其权威指数的下跌,同时也就意味着证明力的下降。法官可不经审查干脆应用“鉴定结论”,而对于“鉴定看法”,法官应进行全面的审行及评议。测谎结论符合鉴定看法的范畴,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测谎结论进行全面的审查及评判。诚恳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蹈循真实陈述义务,禁止以欺瞒方法形成不正值诉讼。诚信是合同制度变迁的产物,同时也是诉讼制度变迁的产物。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bona.fides出现在两个领域:一个是物权法领域,体现为对物的占有及取得时效、而自由人的占有以及诚信地处分物的行为;另一个是诉讼法领域,体现
36、为诚信诉讼及严法诉讼之分。民事诉讼法将诚恳信用规定为基木原则,测谎结论成为证据,在客观上对撒谎或准备撒谎的人都会形成种威慑作用,将敦促当事人说实话、讲信用,增加交易平安感,提升社会诚信度。从现实须要来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之所以会提出测谎鉴定,往往是因为证据有限、证据冲突、进步举证困难。曾有法官对测谎技术的运用进行调查后发觉,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在一方提出测谎鉴定恳求后,主动撤诉或主动要求和解。在以测谎结论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后的案件,基木没有上诉或申诉。案例一中,熊某申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鉴定,肖某不同意;熊某提出单独对其本人进行测谎鉴定,法院不同意,但对拒绝进行测流鉴定的肖某,法官结合
37、其他证据,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双方当事人已穷竭举证方式的情形下,测谎作为接着举证的一种方式,对帮助法官确立心证,解决个别当事人缄讼,定纷止争,实现实体正义具有垂要作用。基于民间借贷案件中测谎的特殊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说明中,应有更详尽的规定,协作测谎技术的运用。就制度设计而言,测谎结论的运用应遵循确定的规则,包括:(D自愿原则:测谎程序的启动,应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依职权吩咐当事人测谎。(2)质证原则:在当事人劝鉴定看法有异议或者法院认定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状况下,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测谎鉴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有限采纳原则:测谎结论只
38、能用来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牢弊性,不能干脆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测谎结论及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一起,共同为法官勾画出案件的法律其实,协助法官达至心证。(三)对法律真实的解读一一追求接近真实终归法官无法亲眼目睹或亲自感知已发生过的事务,法官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即为客观其实只能是种志向目标。在审判中,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这种志向很难实现。案例六樊某起诉姜某要求其还款60万元,并出具一张欠条。姜某称欠条是樊某以自杀相威逼逼迫其写下的青春损失赔偿费,非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姜某承认欠条系白主书写,其主见受胁迫却未能向法院供应证据证明,该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无法认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恳求。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基本确立客观事
39、实是司法证明的志向,法律真实是司法证明的现实标准的理念,应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上坚持客观真实的理念,在公正程序中发觉案件真实状况民事诉讼强调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裁判的准据,追求以证据作为基础的真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后果。法官依据证据证明的真实可能是及过去发生过的历史事实完全相同,即事实真相即客观真实:也可能极为接近或大致接近;但也可能及历史事实完全相反。最高人民法院承认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后,对审判实务的影响是显著的。法官不必再拘泥于坚持客观
40、真实的标准,削减法官因事实问题而被迫调解、拖延裁判或将案件提交审委会探讨的避险行为。但在过去一段时期,过于强调法律真实亦使实务界产生相识上的混乱。一些法官以法律真实为借口拒绝去努力发觉接近真相的案件事实,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促使我们应建立.以接近真实的内心确信为法律真实的证明评价标准。在案例六中,姜某声称其出具欠条实属无奈,是樊某以自杀相逼要挟其写下,欠款实为青春损失赔偿费。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支持有悖“公序良俗”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债务人以借款为“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进行抗辩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法官在没有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的状况下,法官凭借据认定双方当事人
41、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这种审判理念还是法官基于书证的优先原则对证据事实作出的推断。片面地强调书证优先指引下的法律真实原则,会在确定程度上阻碍法官结合案件的审理状况及更多的信息来源发生更为干脆的联系及接触,单纯拘泥于书面材料,不利于真正实现正义。本案完全存在着欠条上所写的60万元欠款即是“吉春补偿费”的可能本案姜某强调的是欠条是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官以其无证据证明其受胁迫,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得出的结论是局限于书证的法律真实。证据不仅要借助于当事人、证人等自身的相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办案法官的对证据事实的相识,方可发挥其作用。60万元终归不是6万元,假如说,本案的法官能够就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贷方是否有相应的财产实力、外界因素的影响、款项支付方式再进步调查,或许会有不同的结论。结论:人们基于人类相识实力的有限性将讼争交予公众心目中正义的化身一一法官。尽管可能存在偏差,有公正程序保障的发觉案件真相的裁判无疑会是最令人信服的裁判。强调证据真实原则财国家的法治进步具有主动意义,它将促使人们在民、商事活动中强化证据意识,在借贷关系发生时留意保存好证据,有意识地收集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在证据上方可占据优势地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明显是法官所耍相识的客观对象,在证据有限的状况下,法官只有以符合法律和诉讼程序的证据作为基础,依证据规则,追求证据真实,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方可定纷止争。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7093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