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说明《社会保险业务分类与代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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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业务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修订说明一任务来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标准体系(2020年版)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ZTC474)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黑龙江省绥化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浙江省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浙江省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江西省抚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山东省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山东省东营市
2、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湖北省孝感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局、湖北省松滋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16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号为20231817-T-317,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重要的基础标准之一。二、修订背景、目的和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业务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保费征收职能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开展试点,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稳步推进,亟待我们顺应社保经办服务发展需要。修订完善社会保险业务分类
3、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立与统筹层次、事权变化相适应的标准规范,可为进一步完善全国统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社保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夯实基础。同时,本标准对进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化建设、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业务种类、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数量、科学设置岗位、加强人员绩效考核以及优化信息系统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三、修订原则(一)连续性和稳定性原标准发布实施以来,得到了各级经办机构的充分认可和遵循,具有科学性和适用性。此次修订,我们坚持非必要不调整的原则,尽量保持原业务框架的总体稳定,结合近年来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必要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二)规范性和指导性本标准严格
4、按照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规定的工作流程,严格执行规范化和标准化进行编写。充分吸纳了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GB34413-2022)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GB/T35615-2022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规范(1.D/T05-2022)等标准的内容。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意见(人社厅发(2022)59号),结合综合柜员制,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协同办理,智慧精准服务等要求,在原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归类,使业务分类标准更贴合当前社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实际,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指导性。(三)前瞻性和先进性本标准充
5、分考虑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的发展趋势和智慧精准服务的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业务分类中着重增加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共享应用、电子档案管理等内容。同时.,考虑到目前各地经办模式的差异性,延续了各地还可根据实际,在本标准业务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扩延和细化的做法。四、修订过程工作组成员单位精心策划、精密组织,采取统分工、各自酝酿、分层讨论、分组修改、集中论证的工作方式开展标准修订工作。为确保本标准的质量,在标准编写过程中,牵头单位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化技术研究院多次协商,为标准编写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四个阶段:(一)制定工作计划(2023年4月)。依托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组建社会保险业务
6、分类与代码国标修订工作专班,建立沟通联络渠道。组织制定社会保险业务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修订工作方案,经征求工作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印发,明确了标准修订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分工等。(二)调研阶段(2023年5月-6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深入开展调研,及时收集本地经办机构业务分类情况,并各自提供业务分类现状情况,由牵头单位汇总后供工作组成员单位研究。在调研基础上,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安排,对标准提出初步修订意见。(三)集中研讨阶段(2023年7月-8月)O6月5日-9日,工作组在广西桂林举行了标准修订第一次集中研讨会,基本研讨确定了标准修订的框架。集中研讨后,工作组分成四个小组按研讨的成果,对应修
7、改完善相关内容并说明理由。2023年7月27日-28日,工作组在江苏南京举行第二次集中研讨。对修订的内容再次进行研讨论证,对定义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改草案。对标准修订说明进行了研讨。(四)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2024年4月)。工作组成员根据第二次研讨的成果,对重点内容和相关表述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了标准本文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五标准的主要内容()范围在“范围”一章中,介绍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本标准所适用的领域。(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本章列出了本标准中引用的12项国家或行业标准。(三)术语和定义未重复列出已经发布而本标准涉及的术语和定义,新增了线分类法和涉及职业年金的6个术语
8、和定义。(四)基本原则本章规定了社会保险业务分类的四个原则,包括科学性、扩延性、互斥性、兼容性。(五)编码规则本章规定了编码原则,即采用线分类法;同时,规定了编码的基本方法,即采用层次码,代码分五个层次,各层次分别命名为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四级分类、五级分类。(六)业务分类原标准级共有12个业务分类,直接平铺排列。考虑到近年来各地相继推行综合柜员制,“窗服务、受办分离、内部制衡”已成为主流经办模式,国务院和人社部也下发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社保对外公共服务事项及类别已经明晰,内部管理工作流程也日趋完善,已具备进步分类的条件。为增强标准的体系性,按照统一规范、协同高效原则,在原业务分类的
9、基础上,增加一级结构性分类,即将涉及对外公共服务的内容归为“经办服务类“,将财务、职业年金、档案、信息化管理等内容归为“职能管理类”,符稽核内控的内容归为“风险控制类调整后标准框架为3大类14小类。各业务分类主要修订的内容如F:1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以及与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等要求进行修改。增加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隆登记的内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现行的经办规程进行修改,同时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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