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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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3日梅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2、(粤府办(20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统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县级以上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工会、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
3、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动态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双百社工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程序将审核确认权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五条依托省级建立的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为审核确认对象提供信息核对查询。第六条教育、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商事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服刑人员监管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
4、融机构,应当为民政部门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核查共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关信息。第七条各县(市、区)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条件第八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第九条本细则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己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
5、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L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6、:(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计算)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社会救助款物、奖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
7、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三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和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第十四条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
8、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因灾、因意外事故(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实际支出的
9、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其他可认定为刚性支出的费用。第三章家庭状况核对评估第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两部分,具体核对内容及评估办法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等规定执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实申报经济状况(含收入和财产状况,下同),申请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经申请人委托,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身份、收入、财产信息的查询、比对。生活状况评估,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开展调查,依照申请家庭生活
10、状况综合评估指标,对其生活状况进行评估。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的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并综合考虑申请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和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的经济状况。第十七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各县(市、区)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四)名下无商事登
11、记信息。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第十八条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以申请家庭申请前6个月平均收入为基础,根据家庭结构和生活状况对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评估指标进行增减,将增减后的家庭月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出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依据。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
12、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自费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家庭,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四)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第四章申请审核确认第二十条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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