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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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修订工作组二O二四年二月1 11.1 任务来源11.2 斓制过程12目的和意义13 编制原则24 木,ttttt34.1 维节结构34.2 主要修彘内容34.2.1 适用范胭34.2.2 规范性引用文件34.2.3 术语和定义34.2.4 辐射防护总则54.2.5 场址选择要求54.2.6 运行状态下的辎射防护要求64.2.7 W故工况下的辎射防护要求74.2.8 流出物排放管理与流出物监测74.2.9 辐射环境监测84.2.10 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94.2.11 核动力厂的退役94.2.12 其他方面的修订105 标准第一次征求意见及处
2、埋情况101编制背景1.1 任务来源为进步贯彻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2018年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启动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修订调研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专题研究,为GB6249-2011标准的修订工作龚定基础。2022年,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委托原标准编制单位苏州热工研究院仃限公司和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等单位正式启动标准修订相关工作.1.2 编制过程2022年6月,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组织国内相关单位成立标准修订工作组,主要参与单位包括:苏州热工研究院
3、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清华大学。2022年10月,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组织并通过标准更审工作,进步明确了修订需求。2022年12月,标准修订工作组形成了G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3征求意见稿初稿.2023年I月,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组织标准修订工作组并邀请行业专家对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研讨,根据会议讨论修订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2023年2月,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组织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的技术审查会,邀谙行业领域资深专家开展深入技术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订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6
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辎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标征函(2023)12号)进行公开意见征集,期间收到22个单位共173条反馈意见,2023年IO月-2024年I月,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组织标准修订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i寸论,目前编制完成GB6249标准的二次征求意见稿。2目的和意义GB6249-2011作为我国核动力环境辐射防护领域的强制性标准,自颁布以来为我国核动力厂的环境辐射防护的监管提供了IR要指导和参考,具有不可或缺的出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我国对核动力厂在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方面的要求持续提高,对
5、核动力厂环境和安全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不断加强,对核动力厂环境监督管理的理念也不断改进。同时,随若新堆型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实践,相应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也始需补充和完善.此外,GB6249-2011中“厂址选择要求”“运行状态下的剂量约束值和排放控制值”“事故工况下的辐射防护要求”等部分条款,在实际实施中存在一定争议和理解分歧;而规划限制区管理、多堆厂址排放限值管理要求的相关条款.也应结合国内核动力厂运行经验反馈进行合理论证后修订。综上,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应对GB6249-2
6、011进行修订,以进一步适应我国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的监管等需求,促进核电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次修订稿主要依据国内法律法规,参照相关标准和核安全导则,并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美国核管会(NRC)等国外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3编制原则(1)规范性本次修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及G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O2O)的相关要求,删除了标准中的行政管理要求。(2)协调性随着新法律法规标准的不断推出,有关环境福射防护的相关要求也在不断改进。本次修订切实考虑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耍求,使有关定义及条款与有关
7、其他法律法规标准保持一致,编制过程中也关注相关内容的协调性。比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3)实用性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充分总结了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和成果,结合了国内外核动力环境辐射防护要求的新进展,并增强了各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例如,新增了核动力厂液态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限值:新增了“至少包含受剂量贡献超过1%或活度占比超过1%的核素”的液态流出物监测核素的选取原则等。(4)前除性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的场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修改等活动,在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
8、相关条款考虑应具有一定的前赠性,以指导核动力厂全寿期内的环境辐射防护管理。4猿制说明4.1 章节给构本次修订基本保留GB6249-2011基本框架,同时新增四个资料性附录。主要章节结构如下:第一章范围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一:.章术语和定义第四章辐射防护总则第五章场址选择要求第六章运行状态下的辐射防护要求第七章事故工况下的辐射防护要求第八章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流出物监测第九章辐射环境监测第卜章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第十章核动力厂的退役附录A(资料性附录)轻水堆核动力厂选址假想事故源项确定基本假设附录B(资料性附录)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选址假想事故源项确定推荐方法附录C(资料性附录)不同功率反应堆的流出物
9、年排放量控制值调照方法附录D(资料性附录)轻水堆核动力厂典型设计基准事故类别4.2 主要修编内容4.2.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16)等法律法规对于核设施主要活动的论述及最新行业实践,本次修订删除了“扩建”活动的描述。为适应我国核能发展需要,增加了“供汽供热”的适用范围。4.2.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次修订仍引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并根据GBfT1.1-202()的要求删除了标准年号,使之适用于GB18871未来可能的修订版本。4.2.3 术语和定义本次修订增加、捌除、修改了若干术语和定义,并调整了若干术语和定
10、义内容及措序。修订后术语和定义总数量保持13条不变。(I)新增的术语和定义本次修订提出了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厂址选择人口分布要求及排放口浓度限值,因此新增了“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人口集中地区”“槽式排放口”等3条术语和定义.新增“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定义。参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相关要求及国内实戕,将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的单堆堆芯热功率定为不大T3(X)MW新增“人口集中地区”定义。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稀义内容,并从实施核事故应急角度,将人口集中地区定义为“规划限制区内人口居住和通行密度较高、需要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从范围上
11、涵盖了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新增”槽式排放rr定义。根据核动力厂实际情况,将梢式排放口明确为液态潦出物排放槽的出口。(2)删除的术语和定义考虑到其他标准规位已有明确的术语和定义,本次修订删除了“剂量约束”“环境敏感区”“严重事故”等3条术语和定义。删除“剂量约束”。由于GBI8871中已有相关定义,故本修订稿中不再列入。删除“环境敏感区”。考虑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有说明,且其范围内涵随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延伸,故本修订稿不再另行规定。删除“严重事故”。HAFIo2-2016中已有相关定义,故本修订稿中不再列入。(3)修改的术语和定义为保持相关术语和定义与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表述的一
12、致性,本次修订共修改“多堆厂址”“规划限制区”“事故工况”“放射性流出物”等4条术语和定义.“多堆厂址”修改为“多堆场址”。参照K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部令第8号),将“多堆J.址”修改为“多堆场址”,并在全文进行同步修改,使其概念外延更加精准。修改“规划限制区”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3对规划限制区的管理要求和多年来国内实践,本次修订明确规划限制区为“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与非居住区直接相邻的区域”,并将内涵从核应急耍求外延至核安全管理,即规划限制区的人口分布和人口集中地区对场外应急不会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且“规划限制区内的工
13、业设施和活动不会对核动力厂安全产生不可接受的威胁”.修改“事故工况”定义.参照HAF1.o2-2016关于“事故工况”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放射性流出物”修改为“流出物”。明确为“含放射性物质的气态流或液态流”,并强调“经批准后排放,并应得到有效监控”。4.2.4 福射防护总则第4章为辐射防护总体要求。本次修订主要将原标准中第4.4条款的“四统一”内涵进行了适当调整与延伸,将条款修订为:“对于多堆场址的各核动力厂,应实施流出物排放总员控制,统一考虑流出物排放、流出物监测、环境监测以及应急管理。”4.2.5 场址选界要求第5章为场址选择要求,条款数量由9条增加为10条,新增条款为原标准3.12条款
14、中部分内容的细化,并对其他条款进行调整“考虑到我国近年来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方面出台的较多规定,本次修订在5.1条款中增加了核动力厂选址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国上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条款修订为:“核动力厂的选址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故感区,井符合场址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点从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适宜性论证”。参考美国核管会(NRC)管理导则RG4.7Gcnc111.SiteSuitabi1.ityCriteriaforNuc1.earPowerStations(Rev.3
15、),本次修订在5.6条款中明确将“初步设计目标和场址周围环境特征”作为确定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边界时应考虑的因素,并新增了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的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边界距离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对规划限制区的规定,并结合核动力厂场址周围人口控制管理的实际情况,本次修订在5.7条款中明确了核动厂选址时周围人口分布要求,将“规划限制区范:国内不应有I万人以上的乡镇”修改为“规划限制区位国内不应有I万人以上的人口集中地区”,取消了“厂址半径IOkm范圉内不应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的要求,增强了条款的可操作性。为了规范多堆场址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范围,本次修订在5.8条款中明确为“各反应堆非
16、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包络线”.本次修订将原标潴中的选址假想事故的部分定义描述移至新增的5.9条款,并在条款中针对核动力厂和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分别新增了针对轻水堆核动力厂的选址假想事故源项确定基本假设(附录A)和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选址假想事故源项确定推荐方法(附录B)。参考*小型压水堆核动力厂安全审评原则(试行)(国核安发(2016)I号)及国内已有相关经验,本次修订在5.10条款中明豳了小量模块化核动力厂选址假想事故的剂量接受准则。4.2.6 运行状态下的辐射防护要求笫6章为运行状态下的辐射防护要求.为更好涵盖本章条款内容,本次修订将章节标题由“运行状态下的剂量约束值和排放控制值”修改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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