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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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2)33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现将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2022年11月22日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浙江省中医药条例,加强对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具有临床、口腔执业资格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
2、医(以下简称西学中)培训相关的管理、考核、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等事宜。第三条全省建立以质量为核心,基地化管理、模块化学习、学分制评价、标准化考核的西学中管理体系,并充分发挥数字化赋能作用,提升全省医疗卫生队伍中医药服务能力。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省西学中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标准制定,组织第三方和相关专家开展课程设计、实践督导、过程管理、服务评价等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西学中培训的具体管理和日常指导工作,并充分发挥医疗卫生单位、行业学(协)会、高等医学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作用。第二章培训基地第五条全省建立西学中培训基地,承担西学中培养的
3、主体责任,基地的准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培训基地一般为国家中医住培基地。(二)非国家中医住培基地的省级三甲医院作为培训基地的,须联合一家国家中医住培基地。(三)无国家中医住培基地的设区市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中医药特色优势显著的市级医院为培训基地,鼓励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市县医院共同参与基地建设和培训。(四)基地应加强西学中临床实践培训能力建设,建立基地培训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强化对培训对象的管理,规范培训程序,确保培训质量。第三章培训方式第六条按照公益性和效率性的原则,建立西学中服务体系,并体现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益运行的要求。(一)建立服务平台。按照开放式共享、社会化运
4、行、激励式评价的要求建立“国民学国医”学习平台,同时建立具备用户管理、学情分析、定期考核等功能的浙江省西学中管理平台。(二)开发线上课程。引导和鼓励医疗卫生单位、行业学(协)会、高等医学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西学中线上课程的建设和开发,鼓励引进国内中医经典课程。(三)协同基地管理。委托开设中医本科(含)及以上专业的高校与基地共同开展线下培训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四)做好日常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开展平台运行服务、线上管理、方案制定、考试服务、基地检查等工作。第七条西学中培训采用学分制、模块化学习的方式,共IOO学分。第一阶段为线上理论培训,第二阶段为线下集中培训和临床实践培训,完成第一
5、阶段的学习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各阶段的培训时间一般为1年。(一)线上理论培训。共50学分,主要有中医基础类课程、中医经典类课程、中医临床专科类课程、专病课程和专题讲座等,统一在“国民学国医”平台实施。(二)线下集中培训。共20学分,主要有中医临床类课程、中医临床思维课程、名家讲座、小组讨论等,采取集中面授、在线直播授课等形式实施。(三)临床实践培训。共30学分,主要有中医四诊、临床辩证、中医治则治法、医案处方、针灸推拿等,根据学员情况,由基地安排与其相适合的导师,以门诊跟师的形式实施。学员所属单位应支持和保障学员每周不少于半天的跟师时间。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辖区内基地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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