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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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2)121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更好地坚守创业板定位,支持更多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发行上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深证上(2020)506号)同时废止。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30日附件1深
2、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第三条本所支持和鼓励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IOOO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
3、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二)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三)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或者数字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的企业,或者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创业板的己境外上市红筹企业,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第四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第五条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下列行业的企业,
4、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H-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
5、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对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的发行人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可以根据需要向本所行业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咨询。第七条发行人申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提交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突出重点、直接明了,有针对性地评估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第八条保荐人应当围绕创业板定位,对发行人自我评估中涉及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对发行人认定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判断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以及申请文件中的相关信息披
6、露情况进行核查把关,并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出具专项意见。专项意见中应说明具体的核查内容、核查过程等,同时在上市保荐书中说明核查结论及依据。针对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在专项意见中对该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hkC断。保荐人核查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综合判断,避免简单根据相关数量指标、发行人业务涉及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简单结合等情形得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结论。第九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创业板支持方向、行业领域、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指标
7、或者相关情形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第十条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可以在申报前,就本规定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向本所进行咨询。第十一条本所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导向和创业板发展需要,对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业进行调整。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深证上(2020)506号)同时废止。附件1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参考示范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我公司对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了充分的自我评估,出具本专项说明,并保证本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一、公司简介与主营业务概述二、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说明(一)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要求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一是否符合指标情况口是否口是否口是否是否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二是否符合指标情况口是口否口是否口是否口是口否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三是否符合主要依据口是口否口是否口是口否口是否(公司可选择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一、指标二或者指标三进行说明。)(二)公司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具体说明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和行业科技创新实际情况,客观准确地对自身符合创业板定位的情况进行说明,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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