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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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楚政规(2024)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现将楚雄彝族自治州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楚雄州人民政府2024年6月29日楚雄彝族自治州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野生菌资源保护利用,规范经营管理,实现野生菌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薛.任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菌保护、培育、采集、经营、加工、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野生菌,是指非人工种植、天然分布在野外,靠自然
2、条件生长,具有生态、经济、科学和文化价值,且肉眼可见的大型真菌子实体,包括在林地、草地、耕地、园地、湿地及其他物体上生长的食用野生菌、药用野生菌和其他用途灯生菌。第三条野生菌保护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科学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菌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统筹做好野生菌保护利用工作。州、县(市)林草部门负责指导、服务、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菌保
3、护利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并指导村(居)委会制定野生菌保护利用村规民约。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野生菌资源调杳监测,掌握野生菌资源消长情况,适时制定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对策,防止火绝。第六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野生菌保护利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野生菌保护利用知识,提高全社会对野生菌的保护意识。第七条禁止对野生菌和野生菌生长环境施用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侦:禁止对其排放废气、废水,倾倒或堆放垃圾:未经承包经营者同意,出菇季节禁止在野生菌承包经营区内放牧。第二章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建设第八条州、县(市)、乡(
4、镇)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野生菌承包经营模式。(一)国有林由国有林场或国有林管理单位自主经营或将野生菌采集经营权实行承包经营:(一)分山到户的集体林,可以自主经营,也可采取对外承包、托管代管、入股分红、反租倒包等方式经营;(三)未分山到户的集体林,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对外承包、对内承包、集体承包、分组承包等方式承包经营。第九条鼓励土地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在野生菌集中分布区采取野生菌保育促繁和规范采集等措施,建设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开展野生菌采集经营。第十条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可以在基地边缘建设必要的防护设施,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界桩、标牌或警示标记,注明基地经营人、范围、期限、主要菌种
5、、保育促繁措施等。第十一条土地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在基地建设期内享野生菌管理权、采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基地采集野生菌。第十二条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需要配套的管护、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符合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林地使用条件的,可以宜接办理林地使用手续:不符合的,按一般建设项目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第十三条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承包、转包、出租、转让、入股、代管、托管等方式将上地经营权向野生菌经营主体流转集中,推进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规模经营。第三章野生菌保育促繁和规范采集第十四条野生菌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保育促繁措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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