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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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紫云自治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8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安发改办20192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2、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停车场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车位、车库等。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前款所称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市政公共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
3、责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本细则规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紫云县城区和我县4A级景区地域范围。我县在不高于两城区机动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下列情形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依法设立的以市政公共道路为载体的路内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交通换乘站停车场、游览参观点、车站、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二)除第(一)项以外,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
4、建设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县城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三)各级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公办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如因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社会车辆挤占本停车场停车位严重,影响相关公共服务的,停车场可实行差别收费管理,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免费或低收费,对其他社会车辆较高收费。(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商确定。(五)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
5、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半数以上业主共同议定,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收费标准,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费或车辆管理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测算报告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征求意见,经半数以上专有车位使用人及小区业主共同议定,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方可确定收费标准,但原则上不能超过同路段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10%,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
6、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六)除上述五项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理测算成本,报县价格主管部门登记,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按照公平、合理盈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后收费。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和智能停车设施设备;(二)合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四)鼓励
7、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便利和优惠。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定价。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标准、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收费标准、高峰时段收费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收费标准、室内收费标准高于室外收费标准、中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小型车收费标准、超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中大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第九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
8、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扣除其本单位公、私车辆的停放服务成本,从低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及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一)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划分为室外、室内(地下)、占道临时停车三类;(二)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加或递减计费。以时间为计费单
9、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计算,累加计费:以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取停车费。第十二条根据我县交通管理状况,将停车服务收费划分为两类路段:城区一类路段、城区二类路段。城区一类路段:格凸大道、旱代路、体育路、商业街、塔山西路、塔山东路、科学路、东西大道、消防小区沿线、科学路至翔龙华府红绿灯沿线、文化路沿线、一小沿线、紫阳路沿线。城区二类路段:人社局沿线、公安局沿线、翔龙华府沿线、东阳新城沿线、县医院沿线、南环路沿线、海子大道沿线。第十三条城区一、二类区域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类型及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政
10、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L车站停车场:时段车型收费标准室内、外停车场7:00-22:00小型车L5元/小时,4小时及以上(含4小时)按5元/车次/4小时中大型车2元/小时,4小时及以上(含4小时)按6元/车次/4小时超大型车2.5元/小时,4小时及以上(含4小时)按7元/车次/4小时22:00-7:00小型车8元/次中大型车10元/次超大型车12元/次注:(1)车站自行经营车辆免收停车费,专线对开营运车辆20座以下客车150元/月,20座-45座客车180元/月,46座以上客车210元/月。(2)临时停放15分钟以内免费;15分钟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为1个车次,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含8小
11、时)按2个车次,8小时以上至12小时按3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对同一车辆全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30元。(3)22:00-7:00综合运用计时、计次方式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次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时收费。2 .公办医疗机构内设停车场:内设停车场时段车型收费标准全天小型车1元/小时中大型车2元/小时注:(1)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30分钟以上至1小时(含1小时)按1小时计算,1小时以上至2小时(含2小时)按2小时计算,以此类推。(2)办理住院的病人停放车辆全天停车收费不得超过8元。(3)以上收费标准仅适用就医车辆停
12、放服务收费,其他社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办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报批。3 .学校、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内设停车场:时段车型收费标准内设停车场8:00-18:00小型车2元/车次/4小时中大型车3元/车次/4小时18:00-8:00小型车4元/次中大型车8元/次注:(1)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30分钟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为1个车次,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含8小时)按2个车次,8小时以上不足12小时按3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2)8:00-18:00对外来单位办事车辆免收停车费。(3)18: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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