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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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22)4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铜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11月23日铜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省政府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
2、火灾危害,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铜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部门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第三条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3、,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消防工作,组织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第五条区(县)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
4、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八条公民个人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九条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应在签订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
5、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省政府办法第五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基层网格为单位对小型经营性场所、自建房开展排查。(二)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基层网格员消防工作补贴经费,建立网格排查考核、奖惩机制。(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装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及优待保障政策。(四)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
6、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五)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将公共停车位、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改造、专职消防队建设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履行省政府办法第六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责任化、清单化管理,组织对城市社区、居民楼院、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农村村寨、自建房等开展消防安全监管。(二)制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每年开展演练。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启动预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灭火和应急处置、事故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积极开展灾后救助。(三)指导村
7、(居)民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修建、改建自建房,改善居民房屋消防安全条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各区(县)开发区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开发区消防工作管理职责。大龙经济开发区、铜仁高新区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管理职责。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除履行省政府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卜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协调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外的其他政府及社会力量参与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
8、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及群众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中需政府救助的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与民政部门共同推动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运行。(二)公安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占用消防车道违法行为,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负责督促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储备粮、物资储备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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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消防安全 责任制 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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