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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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建村(2024)15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牧区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根据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印;是建设管理的拍卷苣见(建村规(2024)4号)文件精神,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白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
2、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聚焦自治区“闯新路,进中游”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管存量、控增量”的思路,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形成职贲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牧区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全面落实农房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得到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
3、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二、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一)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杳整治。各地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房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房,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农房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内容,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持续跟踪,布效管控。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经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要督促产权
4、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二)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加强信息互通和部门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做到危房不进人,人不进危房,产权人和使用
5、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三)严格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督促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实施改扩建的农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加层加盖,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通结构进行装饰装修。装修如超过房屋原设计标准增加使用荷教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参照新建农房管理要求,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组织实施。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布关审批手续。(四)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白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
6、工作成果,按照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建立常态化农房安全除患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宜.至消除安全隐患。在旅游旺季、重大节日前对用作经营、人员密集的农房开展安全除患巡杳。极端天气、严用地质灾番发生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对重点区域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专项检查。(五)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货”原则,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建立完善农房安全定期体检政策制度,给予必要的经
7、费保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自查。嘎查村“两委”结合日常安全巡查等工作,及时将疑似存在安全随患的农房信息报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时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六)持续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精准识别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对动态新增的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危房,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实施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有序推进7
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程中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三、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七)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各地要保障农牧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经批准异地新建农房的农牧民,应答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异地新建房屋建成后,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应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农牧民按照“建新房拆旧房”的要求,将旧房拆除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审批手续,以及办理宅基地
9、审批手续但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鼓励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牧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八)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能职责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建设方应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保障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九)严格规范农房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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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住房 城乡 建设厅 部门 关于 加强 农村 牧区 房屋 建设 管理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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