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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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77号各处、室:现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11月22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匚代表大会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改进住房
2、公积金缴存机制进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申请范围及有关要求经营出现困难,且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缴存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且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阶段性支持政策,申请办理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一)申请范围1 .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职
3、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O2 .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可以申请暂时不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二)申请条件1 .业务申请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单位经营出现亏损;2 .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了决议;3 .经营状况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三)有关要求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审批通过之日所在的月度开始计算,每次不得超过12个月。在规定期限届满时,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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