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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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卬发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4)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先后经十三届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市委十二届第154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茂名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17日茂名市市辖区集体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茂名市牯区(市牯区指茂南区和电白区行政牯区范围)集体上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豺行条例广东省工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统称“房屋”),并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职责分工如下: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贡牯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征收范围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
3、负责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工作:土地储备机构负贡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贲征收安置项目审计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价格认证工作,价格认证具体工作可由同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财政、公安、金融、人防.、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电信、供电、环境、农业、林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第四条茂名市市牯区集体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按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道路、公共绿地、教育等配套设施与安置住房建设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零星自建式安置除外。第六条市辖区集体工地上房屋征收与征收安
4、置项目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的,由政府依法协调处理。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七条在依法发俗征收上地项公?:后,属地政府应依法完成拟征地范围内房屋征收部分的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办理证据保全,以及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公告(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补偿安置协议答订等,作为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相关前期工作。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对象、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等,同时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行政兜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并将其在拟征地范围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第九条补偿安置协议答订期限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5、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后,按协议书执行。协议书的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住房标准和地点、交付使用的时间、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第十条征收代管房屋的,其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一条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文物占迹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十三条房屋征收
6、管理部门要对其所负责的房屋征收情况进行调查,被调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征收补偿、安置等情况的资料,不得拒绝接受调查。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第十五条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对被征收的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的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核发的房产权证,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手续、村(居)委会证明(须经
7、镇街核实有效)等为依据。第十七条征收茂名市市牯区集体上地上房屋按照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育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的,被征收的房屋不予补偿:(一)自征收匕地预公禽发布之口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范围内抢建的:(二)经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三)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因征收生产、经营类房屋(原生活居住用房改造为商铺的,需出具合法经营证照)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照价格认证进行补偿。价格认证原则上按房屋被征收前一年(不足一年的按
8、实际经营期)的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等为依据进行,停产停业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条未列入本办法补偿项目内容及标准,但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按相关规定并经价格认证后予以补偿。第四章房屋征收安置第二十一条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拥有合法产权并以该房屋为主要生活居住用房的,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征收该房屋时应给予被征收人妥善安置。安置应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如被征收人在村集体土地上还有与被征收房屋相当或更好的生活居住用房,则不再给予安置,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标
9、准对其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在村集体土地上没有与被征收房屋相当或更好的生活居住用房的被征收人,可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货币式安置)、第二十三条(公寓式安置)、第二十四条(自建式安置)和第二十五条(房券安置)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第二十二条货币式安置:指根据房屋区域位置,把房屋补偿金额和土地补偿等全部费用折算成现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领到该款项后自行解决生活居住用房的一种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式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置条件,如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标准给予补偿。货币式安置按以下标准支付:(一)一类地区第一档:指小东江以东(高山桥南
10、以高山路为界)、大园路(官山路)以南、潘州大道以西、广茂铁路以北范围内的生活居住用房,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按5580元/11r支付,砖瓦结构的按5100元/I1.f支付。一类地区第二档:指茂南区工业大道以东、广茂铁路以南、茂名大道以西、甲子大道以北范围内的生活居住用房,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5180元/m?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4740元/m,支付。(二)二类地区:指市辖区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河西片区、书房岭森林社区、城北片区、高新区西南片区及南山片区、共青河新城片区(含共青河新城北片区及东片区)、市民南片区及北片区(高铁新城)、水东片区、陈村片区、旦场片区及北片区、高地片区、南海片区,以及市辖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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