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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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4年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预案体系2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职责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2 盟市、旗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2.3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3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3.1 风险防控3.2 风险监测3.3 预警分级3.4 预警发布3.5 预警行动4事故报告4.2 事故报告4.3 报告内容5应急响应5.1 分级应对5.2 分级响应5.3 先期处置5.4 分级处置5.5 应急响应调整5.6 现场处置重点5.7 信息发布5.8 应急结束6善后工作6.1 善后处置6.2 恢复生产建设6
2、.3 总结与评估7调查分析8应急保障8.1 通信保障8.2 队伍保障8.3 技术支持8.4 物资装备保障8.5 运输保障8.6 医疗卫生保障8.7 经费保障8.8 治安保障8.9 环境保障8.10 气象保障9附则9.1 颈案管理与更新9.2 宣传、培训和演练9.3 责任与奖惩9.4 预案解释9.5 颈案实施时间1总则9.6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科
3、学、高效、有序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9.7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矿山救援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
4、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9.8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的应急工作。9.9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以及常态下的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治、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治区人民政
5、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煤矿事故级别和严重程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工作。煤矿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4)坚持条块结合、协同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中央驻地方企业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5)坚持科技支撑、依法规范。依靠科技进步
6、,不断改进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9.10 案体系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事故地方应急预案,煤矿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撵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2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职责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1 .1.1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
7、)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矿山安全监管局、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在自治区指挥部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建议。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局、能源局,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地宸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1)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2)配合
8、做好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指导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做好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向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送事故相关信息,接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并督办落实;(5)向国家有关方面和毗邻省区请求支援;(6)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本预案未列出的部门单位,根据自治区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全力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2 .1.2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
9、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1)做好应急值守工作;(2)收集报送块矿事故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政府;(3)贯彻落实自治区指挥部指示和部署;(4)承担自治区指挥部文电、会务、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2.1.3自治区指挥部专家组自治区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进行组建和管理。主要职责:(1)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2)参与煤矿事
10、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及修订;(3)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2.1.4现场指挥部发生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后,成立自治区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和事故发生地盟市长兼任或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职责:(I)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2)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3)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现场指挥
11、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稳组、舆论宣传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等9个工作组(具体职责见附件2)。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2 盟市、旗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体系,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盟市、旗县(市、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承担本区域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以上煤矿事故的先期处置。发生较大和一般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
12、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自治区指挥部视情况派人到现场协调指导,必要时,协调自治区级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予以支持。盟市、旗县(市、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成立相应专家组;在组织相应级别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时,应当成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2.3 屎犷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煤矿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作为煤矿事故的第一响应人,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事故发生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13、2)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加强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4)编制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组织实施块矿事故应急预案;(5)做好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6)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3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3.1 风险防控煤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对重大风险进行严格管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消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旗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
14、)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煤矿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煤矿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重要时间节点、气候变化、市场形势、重要生产工艺等主客观条件,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煤矿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部署煤矿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送。3.2 风险监测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煤矿事故风险的监测预报,及时通过电话、广播、网络和人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1)气象预警:内蒙古气象局做好极端天气和重大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
15、布预警信息,并告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2)山洪预警: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做好山洪等相关信息的监测,矿区附近的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3)地质灾害预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矿山安全监管局加强对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并会同自治区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4)地宸预警:内蒙古地宸局负责对全区地震进行震情跟踪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3.
16、3 预警分级根据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般(N级)、较大(11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级为最高级别。蓝色预警(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黄色预警(11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楼色预警(H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煤矿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3.4 预警发布1.1.1 1发布权限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
17、与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的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煤矿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分别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同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达到红色、糙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当安全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1.1.2 发布内容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类别、安全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
18、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信息。解除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安全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1.1.3 预警调整根据煤矿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1.1.4 发布渠道预警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充分发挥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3.5预警行动3
19、.5.1 煤矿企业预警行动(1)根据预警信息,下达预警指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2)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3)加强应急值守,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应急措施执行情况;(4)一旦发生煤矿事故,立即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3.5.2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预警行动煤矿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
20、作。(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确保通信畅通;(2)向受影响的人群及单位发布有关信息;(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4)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5)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对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6)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7)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群做好应对工作,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8
21、)指令盟市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9)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10)组织盟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11)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事故报告4.1 事故分级根据煤矿事故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一般事故(IV级)、较大事故(n【级)、重大事故(II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四个等级。一般事故(Iv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
22、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III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H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I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4.2 事故报告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
23、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发生煤矿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应当设立并公布应急值守电话。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报送事故情况。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报送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较大事故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一般事故报送至盟市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每级报送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
24、要时可以越级报送。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报送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4.3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及所在地;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对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刻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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