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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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制造体系在我省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3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辽宁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组织开展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单位)的梯度培育创建和动态管理。第三条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
2、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珈设施集聚的平台。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存、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第四条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触,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建设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化发展内生动力,
3、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遴选发布省级U面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申报国家U面绿色制造名单。各市、沈抚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贡本地区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认定,省级、国家层面冬染色制造单位培育、推荐以及辖区内绿色制造堆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培育要求第六条各市、沈抚示葩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傩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4、。第七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在辽宁省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I1.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2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第八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目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3 .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第九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辽宁省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膨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
5、、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枳极创建绿色工厂:4 .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3,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第三章创建程序第十条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制申请报告后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6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其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申报单位对白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夕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B。笫十一条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
6、、园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企业、国区按要求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原则上应先纳入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评价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和标准,对各地推荐的绿色制造单位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择优确定年度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组织开展宣贯培训“第十三条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有关标准和要求,经综合考出后择优确定:(一)绿色工厂依据
7、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标准清单进行评价,不在消单范围的行业依据G绿色工厂评价通则3(GB/T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二)绿色工业园区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G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用于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行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6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省瓜面绿色工
8、厂。(四)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谢整要求,确定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创建评价要求。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要求,从省级绿色制造名雅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公布的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同时列为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第十五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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