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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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摘要:在大量涉及进口食品惩罚性赔偿诉讼案件当中,对进口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裁判标准不统一,认定经营者明知”、购买者“知假买假”这类主观因素以及“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裁量空间较大。对于进口食品的安全性认定,不能仅以相关主管部门的专门性文件来否定食品本身的安全性,而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综合判断。关于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认定,还可针对不同类型的安全隐患,对经营者课以相应的注意义务。同时,在食品领域,对“知假买假”者的赔偿诉请应当结合“合理生活需要消费”的基数进行认定。关键词:进口食品食品安全知假买假惩
2、罚性赔偿一、进口食品惩罚性赔偿案件司法裁判现状近年来,涉及进口食品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一定数量的案件进入到了检察监督的视野。本文梳理了72份某直辖市2020年一2022年上半年涉进口食品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判决文书,从裁判结果看,法院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诉求的有36件,不支持的有36件,两种判决结果比例基本持平。此类案件一般涉及到三个焦点问题:一是经营者是否证明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购买者是否证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经营者是否尽到食品安全保障义务,或者经营者是否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经营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为由的抗辩是否能够成立。结合具体案件可以发现,
3、此类案件还存在着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一)针对进口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裁判标准不统一例如,在涉“鱼肝油”案件当中,吴某在“京东”某网店购买某品牌进口“鳄鱼肝油胶囊”,以将鱼肝油作为普通食品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为由,起诉要求10倍价款赔偿。判决认为,涉案商品非属“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之禁止情形,安全性不会因为相关行政管控程序的变化而变化,对其惩罚性赔偿诉请不予支持。吴某还曾在易迅网购买某品牌“鳄鱼肝油”,以相同理由提起诉讼。判决认为,有关部门通知含特定成分的商品不能作为普通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诉求
4、。另外,在张某与千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认为,卫生部办公厅出台的相关文件载明涉案物质严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人为添加,但该文件内容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综合三个案件,说明审判机关对进口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认定存在不统一的情况。(二)针对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裁量空间大在涉疫区核辐射危险”的相关案件中,法院一般认为,如果经营者无法出具所售食品进口和检脸检疫资料,即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例如,李某在“淘宝”某网店多次购买进口某品牌威士忌等酒类商品,以涉案酒品可能存在核辐射危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十倍价款赔偿。法院
5、认为,涉案产品从产地看可能存在核辐射危险,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系通过合法途径进口并经过检验检疫,因此属于不安全食品,判决支持其“退一赔十”的诉请。李某还曾在某网店购买俄罗斯牛肉猪肉肠,以源于疫区且国家禁止进口为由,在同地区其他法院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法院综合相关因素认为,案件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裁定驳回其越诉。对经营者明知”的认定与其履行保证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相关义务息息相关,但是经营者的义务边界难以统一,多依靠裁判者在个案当中综合相关事实进行裁量。对比同案由案件,在邱某诉“易迅网”一案中,判决认为经营者在“315”特殊时点过后又上架销售涉案食品即属于明知。在某食品公司与姜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
6、,判决认为未对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认真审查即属于明知。综合以上案例,法院对经营者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认定,在个案裁判当中也有不同。(三)针对“知假买假”与“消费者”身份认定的裁量空间大关于食药领域“知假买假”的问题,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规定)第3条已经有了明确的导向性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由的此类抗辩是不予支持的。对比此类案件的判决,购买者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法院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存在不同的认定,不同的说理逻辑体现出对前述规定的不同理解。例如,在储某与邵某信息网络
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当中明确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不支持其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在苏某与储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认为在食药领域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不需具有消费者身份。在悦某经营部与张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认为食药领域并未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购买者之外。而在廖某与韩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认为知假买假不影响购买者具有消费者身份。二、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争议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协调、不统一情况,一定程度上源于司法实务部门对规范内容以及相关理论的理解分歧,故本文对相关规范依据适用难点进行以下梳理分析。(一)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范依据消
8、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规范依据,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来主张权利。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纠纷案件解释一)第7条明确,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果经营者构成了欺诈则还可以选择适用消保法。该条将食品安全法与消保法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了梯次。有的经营者存在欺诈,但未跨越食品安全界限;有的经营者并不构成欺诈,但构成违约。无论是否存在欺诈,只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才有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空间。(二)惩罚性赔
9、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适用难点通过解释法律条文,消保法第55条第1款强调“欺诈”行为,可以认为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合同+欺诈”,第2款强调经营者“明知”有缺陷并“提供”,其责任要件是“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除“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外,其余要件也可解释为“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第2款的责任要件是“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关于上述“要件”,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商榷空间。1.适用消保法第55条第1款是否以买卖合同存在为前提。客观上,买卖合同在惩罚性赔偿法律关系当中普遍存在,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购买者是否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一是未与经营者订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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