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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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房(2024)126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租赁中心、各开发区、各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24年8月14日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瞰毒展保障粗赧住房的N见(豫政办(2022)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1.-快发展
2、保陶件利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1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2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市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运营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在郑新市民、吉年人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第四条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也
3、可以面向单位整体出租,由单位配租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企事业单位利用自布T闲置土地自建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本系统、本园区等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第五条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整体房源情况、租金价格标准等录入“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由产权单位通过自行运营管理或联营入股、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实行租赁经营、专业服务等一体化、全过程运营管理。第七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租赁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
4、全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承担本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发布、承租资格、配租方案、“系统”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开发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产权单位(运营机构)负比本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核查、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山、日常巡查、隐患排除、信访处理、使用监管等工作。第二章供应及配租第八条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非改住项目取得改建项目确认书,完成全装修,并符合基本入住条件可投入供应。供应方式采取面向社会供应和定向供应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第九条面向社会供应的新筹集项目,坚持人才优先”的原则进行配租
5、。配租前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配租公告,公告应明确房源情况、租金价格、房屋面积、物业服务、租赁流程等内容。剩余的房源可在“系统”上采取常态化配租方式进行社会供应。第十条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一网通办、一网通管”原则,通过“系统”实现申请、审核、配租、签约和退出全过程在线办理。第十一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家庭(未婚为申请人本人,己婚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租住项目所在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三)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政府扶持的规模以上企业、重点引进或招商引资的重点企
6、事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可向市住房保障局申请定向供应。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个人申请保障资格、定向单位拟定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录入“系统”程序进行。定向供应的房源由产权单位(运营机构)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统一运营管理。第十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申请审核通过后未选定房屋或选定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则该次租赁资格自行终止。承租人年度内在同一项目配租选房不得超过两次。第十四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正在享受货币化补贴保障的家庭可以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三章合同及租金第十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
7、同期满1个月前向产权单位(运营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第十六条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一次性交纳2000元家具、家电等室内设施保证金,并按照租赁合同及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相关费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月收取,一次性预收租金不超过3个月。项目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可自行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违约的可从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第十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90%的标准确定,租金价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同一项目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不低于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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