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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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及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以及在本市登记的社会工作员。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第四条全市社会工
2、作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珠海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各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第六条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三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我市社会工
3、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价值观和伦理;(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三)不同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四)社会工作综合性服务知识和实务技能;(五)相关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第八条社会工作者可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等;(二)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通过远程教育电子网络系统提供的相应培训;(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四)参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公开发表研究成果;(五)社会工作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四章学时管理第九条珠海市民政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负责本市社会工
4、作者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和管理。第十条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社会工作员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50学时;助理社会工作师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变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在工作调动前参加的继续教育时间仍然有效。第十二条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参加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学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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