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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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和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贵州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第二条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第三条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应当对统计违法行为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上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第四条
2、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裁量、合理裁量、综合裁量、罚教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或者统计检查对象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六)迟报统计资料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统计违法行为规定应实施处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3、第二章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第六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二)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未提供的,或者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有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
4、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差错比例在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二)差错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三)差错比例在60%以上或者有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未报统计指标个数占应报个数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报统计指标个数占应报个数1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报统计指标个数占应报个数30%以上的或者有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的
6、,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二巨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三)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有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
7、情节严重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有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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