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2010年职称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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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2010年职称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医院职称工作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关于开展2010年辽宁医学院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辽医院字2010208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院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评聘原则职称评聘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竞争激励的原则,既突出学科建设,构建合理的学术梯队,又要重视学术水平,注重工作业绩,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实行医德医风考核一票否决、医疗质量一票否决;坚持岗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相统一,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医院各项事业的建设与发展。二、评聘范围(一
2、)根据省厅相关文件规定,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正常化以后,事业单位空余专业技术岗位方可使用,原则上专业技术岗位应在同一层级的不同等级之间,逐等级竞聘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考虑事业发展需要,空余专业技术岗位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核准后,按比例逐年使用。本次评聘的范围包括医院在编制内及医院正式聘用的合同制,在医疗、护理、医技、教学、科研及其他等岗位上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二)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级别为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级岗位。(三)现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一致,本次可申报转评。(四)聘任在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在没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参加专业技术
3、职务评聘,不能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五)在岗位聘用工作中聘任到各等级(包括副高、中级、初级)岗位的各层级人员均可申报评聘上一层级岗位最低等级。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差额评聘,中级及以下实行等额评聘。三、评聘办法医院继续坚持岗位限额内聘任,卫生系列实行评聘结合,教师职务继续试行以聘任代替评审,其他系列实行评聘分开。(一)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医院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推荐及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评审。主任:王志铭副主任:万义增刘义富委员:于效梅王岩王万旗宁显忠吕克重吴洪梅张一兵谢志明穆殿超霍博雅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申报材料审查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及申报材料的
4、审查。组长:万义增组员:马露娜于效梅宁显忠张连义武艳梅赵丽娟谢志明穆殿超(二)医院鼓励临床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参评教授、副教授职务,参评条件按照学院有关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执行。(三)学院没有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参评人员须先参加省主管厅(局)组织的资格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根据岗位情况,按学院条件申请参加学院的聘任、评审及答辩。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同时通过学院的评审聘任,学院履行聘任手续;中级及以下人员可以在通过省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考试后,根据岗位情况,参加医院的聘任。四、岗位数量根据省人社厅最终核定的岗位职数及有关规定,学院确定今年我院正高级推荐指标
5、为7个,副高级推荐指标为15个。五、评聘条件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继续执行关于印发辽宁医学院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通知(辽医院字200825号)、关于印发辽宁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辽医院字2009246号)文件具体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继续试行申报材料量化评审和代表作学术水平鉴定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综合评价参评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一)在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实行考评结合。由医院推荐,学院组织评聘。参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先参加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人员除外),成绩合格;已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6、,不须再参加考试,可直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辽人社201047号)执行。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卫函字(2010)160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起,取消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2年有效的政策,实行考试成绩当年有效。拟评聘正高级职务人员任职条件按照学院规定执行。拟评聘副高级人员学历、学位、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要求按照学院规定执行;资历条件由聘任年限改为资格年限;学术水平与业绩成果,卫生系列执行辽医院字(2008)
7、25号文件中关于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条件中的前两项,第三条暂不执行。其他系列参照执行。(二)在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实行以考代评。根据岗位情况,由医院组织聘任。参评人员需在通过相应专业的全国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后,参加医院的聘任。学历、资历要求,按照学院规定执行。(三)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用主管药师人员,应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可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连续计算。(四)对本文件印发前,已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未聘人员,在岗位数额内,可按相应的条件参加相应的聘任、评审及答辩。(五)获得博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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