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内部审计业务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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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内部审计业务工作规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五章审计整改第六章审计档案第七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业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属于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以下统称单位)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其他组织或者人员
2、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条【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涵义】本规程所称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项目涉及的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审计档案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等相关审计业务活动。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工作应当依法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谨慎,遵守廉洁纪律,履行保密义务。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五条【审计项目的计划管理要求】内部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第六条【审计
3、计划种类】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预期要完成的审计任务所作的工作安排。项目审计方案是对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步骤方法、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作出的安排。第七条【年度审计计划编制时间及审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围绕单位年度工作重点,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年初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第八条【年度审计计划编制前期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应当重点调查了解单
4、位下列情况:(-)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业务活动;(二)对相关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水平;(四)相关业务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重要岗位及人员的变动情况;(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第九条【年度审计计划编制程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结合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情况,确定具体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必要时征求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编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内部审计机构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计划安排,并征求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第十条
5、【年度审计计划编制内容】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年度审计工作目标;(二)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三)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四)以前年度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安排。第十一条【年度审计计划执行及调整】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并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计划实施。确需对审计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审批的程序进行报批。第十二条【项目审计方案编制前期工作】审计组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下列情况,为编制项目审计方案作准备:(-)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及执行情况;(三)财务及
6、相关业务资料;(四)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五)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六)以前年度审计结论、建议及后续审计情况;(七)以前年度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八)其他与项目审计方案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十三条【项目审计方案编制要求】审计组组长应当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研究调查了解到的被审计对象情况,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项目审计方案内容】项目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被审计对象、项目的名称;(二)审计目标和范围;(三)审计内容和重点;(四)审计步骤和方法;(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六)审计起止日期;(七)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7、八)其他有关内容。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十五条【审计通知书的编制及送达】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项目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对象。遇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抄送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履职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第十六条【审计通知书内容】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审计项目名称;(二)被审计对象名称;(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四)审计实施时间;(五)需要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六)审
8、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或单位代章)和签发日期。第十七条【审计进点会内容】审计项目实施,可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主持召开审计进点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组介绍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程序,提出审计纪律要求,明确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的责任;被审计对象介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含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第十八条【审计方式】审计组可以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及控制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保障审计安全等要求采取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方式。第十九条【审计证据种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明确的审计分工,依据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根据不同的审计
9、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视听证据;(四)电子证据;(五)口头证据;(六)环境证据。第二十条【审计证据三性要求】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相关性,即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即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即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审计证据影响因素】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二)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应当按照
10、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获取所需的审计证据。()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应当深入查证。(四)适当的审计抽样方法。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特征,选择合适的审计抽样方法。第二十二条【获取审计证据方法】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审核;(二)观察;(三)监盘;(四)访谈;(五)调查;(六)函证;(七)计算;(A)分析程序。第二十三条【对不同取证方法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选择不同的取证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应满足下列要求:(-)通过审核文件、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的,取得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原件
11、或者复制件;(二)通过观察、监盘、计算获取审计证据的,记载审计取证的时间、地点、方法、事项、内容、结果等情况,并注明审计取证人员的姓名;()通过询问、访谈获取审计证据的,记载询问访谈的时间、地点、事项、内容、答复等情况,并注明被询问人员的姓名和审计取证人员的姓名;(四)通过调查、函证获取审计证据的,取得第三方关于被调查事项的书面说明、相关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等证据;(五)通过分析获取审计证据的,记载数据来源、分析方法、结果等情况,并注明审计取证人员的姓名。(六)采集被审计对象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记载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详细记录数据来源、处理过程以及最终分析结果,由数据分析人员签字确认
12、;对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还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取证。通过审核或者观察获取审计证据的,可以采用文字、照片、视频等形式记载;通过询问或者调查获取审计证据的,可以采用调查询问记录、座谈会记录、问卷调查表等形式记载。第二十四条【特殊审计证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事项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第二十五条【编制审计取证记录】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汇总,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取证记录,并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内部审计人员签名。对于证据提供者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补充
13、取证。对于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内部审计人员签字,该审计证据有效。第二十六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事实及审计结论。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分别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复杂的审计事项可以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七条【审计取证记录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支撑】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取证记录进行分析和归纳,按照与审计事项的相关程度进行分类、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之后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注明制作方法
14、、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应当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审计取证记录反映的情况应当足以支持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结论。第二十八条【审计工作底稿内容】内部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主要包括下列要素:(一)被审计对象的名称;(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四)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及相关标准;(五)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七)索引号及页次。第二十九条【审计工作底稿编号】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
15、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统一编号,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号。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三十条【编制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利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审计报告编制要求】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二)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真实完整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处
16、理意见;(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重点说明;(五)对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改进建议。第三十二条【审计报告的要素】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文号;(三)被审计对象名称;(四)审计项目名称;(五)正文;(六)附件;(七)签章;(八)报告日期;(九)其他。第三十三条【审计报告正文内容】审计报告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审计概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审计时间等;(二)基本情况,简要表述被审计对象主要经济业务活动情况,被审计事项涉及的资金或
17、者项目的相关情况;()审计评价,即围绕审计目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审计涉及的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既包括正面评价,也包括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简要概括;(四)审计发现的问题,即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问题定性(定责)及依据、处理意见及依据;(五)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的建议。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组组长应当召集审计组成员对编制的审计报告进行讨论研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内部审计机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意
18、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意见。第三十五条【审计报告意见反馈及采纳】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对象于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对采纳和不采纳意见的情况和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第三十六条【审计报告的审签】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送审稿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及采纳意见情况的书面说明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审计报告送审稿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按单位规定的程序审核后,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第三十七条【审计报告
19、的出具和发送】经审定的审计报告按规范格式成文后以内部审计机构名义出具,发送被审计对象,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决策机构,并视情况抄送单位相关部门。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单位可以通知、通报等形式,以单位的名义印发审计结果文件。第三十八条【审计报告更正】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第三十九条【审计发现特殊问题的处理】对审计发现的不宜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重要事项或本单位存在的苗头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专题报告、审计建议等形式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决策机构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
20、以单位名义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审计整改第四十条【建立审计整改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督促审计整改制度,明确被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促进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第四十一条【督促审计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督促被审计对象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后,应当跟踪检查被审计对象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并督促被审计对象在60个自然日内报送审计整改结果。第四十二条【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内容】被审计对象报送的整改结果内容应当包括对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对移交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未整改或未全面整改的事项及原因等。第四十三
21、条【已整改审计事项的处理】对于被审计对象已经采取整改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开展后续审计或者将其作为下次对该对象审计的内容予以关注。第四十四条【未整改审计事项的处理】对于被审计对象未整改或未全面整改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意见,弄清情况,分析原因,可以整改的应当督促及时整改。对被审计对象不能整改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决策机构报告。第四十五条【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决定需要组织开展后续审计的,一般应当将其列入下年度审计计划实施。特殊情况按规定报批后,可以当年组织实施。本规程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对
22、象审计整改情况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第四十六条【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开展后续审计一般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对后续审计的时间、内容及人员分工作出具体安排。第四十七条【后续审计方案的影响因素】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五)被审计对象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第四十八条【后续审计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后续审计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实施后续审计的过程和结果,并编制后续审计报告。第四十九条【审计整改和后续审计情况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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