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集中财权加强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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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当集中财权加强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贯彻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纠正近年来存在的资金分散,管理混乱,自开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侵占学校权益,冲击规章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等现象,保证学校的财务改革健康发展,根据上级领导部门下发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情况,特提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财务管理体制,原则上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体制。全校除少数经批准的财会业务相对独立、经济业务量较大、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校办产业、公司、承包单位和业务部门,可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夕卜,各单位的经济业务统一经校计财处直接核算。校计财处代表学校办理全校的一级会计核算,履行一级财务管理的
2、职能,统管全校的教育事业费、各类科研经费、学校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各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处、系、所、院、部和直属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二级管理单位对其掌管的经费和有权支配的资金实行二级管理的职能。在会计核算工作上,作为计财处的报销单位,不得单独在银行开立帐户,不设会计机构,但各单位的领导应有专人分管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审批本单位的经济事项,并应配备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代表本单位向计财处办理经费的收支、领报业务。(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第四章的规定,校计财处是校内的会计业务主管部门,统管全校的会计事务。校内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机构和全校会计人员,在财会业务上,受
3、计财处的领导和监督。二级核算单位应按时向计财处和审计室送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按计财处和审计室制订的报表制度办理)。校内经批准建立二级核算的单位,视业务繁简情况,可设立二级会计机构(如财务科),或在其他有关机构(如处、厂、公司的办公室)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校内二级会计机构的设置和全校财务人员的任免、调配以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评聘,应征得计财处的同意,方可设置和任免。(三)清理银行帐号,审批二级核算单位。根据上级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适当集中学校的财权,全校各处、系、所、工厂、公司和挂靠在我校的各种社团(学会、协会、中心、集团等),凡已在本市各专业银行立帐户的,不论原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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