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独资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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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独资公司章程人独资公司章程(精选24篇)人独资公司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股东承诺: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O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O(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
2、分类(GBT4754-20xx)具体填写)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姓名第八条股东姓名,通信地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
3、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费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费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市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
4、司不设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颈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
5、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重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咸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执行宣事
6、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4条执行董事的一致)。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
7、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臧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8、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臧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耨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根据经理的提
9、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879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重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
10、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圭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第十章附则第二
11、十二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把设立登记改为变更或备案登记)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股东签名、盖章:(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落款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人独资公司章程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期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无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第三条公司称号:北京市闻
12、无限公司。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牌的#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第七条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出资人)的职权:(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
13、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
14、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15、反省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第八章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
16、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辆:(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耨散情形。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出资人签字:年月日人独资公司章程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
17、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奏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
18、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H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
19、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
20、财产予以清偿。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投资人签字(盖章)相关知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的区别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险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由投资人自行申报投资数额且不
21、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不同根据公司法第2章笫1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费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没有作任何限制。法定登记手续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其
22、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其中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及经营范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的是公司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领取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
23、经营风险较小。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第64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也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财产所有权不同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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