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委托合同终止协议(3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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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持股委托合同终止协议(35篇)代持股委托合同终止协议(通用35篇)代持股委托合同终止协议篇1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终止委托乙方代表甲方持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企业)%的财产份额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努力促成本协议的所有生效条件得以全部成就。(二)、甲方承诺与保证1、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2、甲方承认并遵守企业修改后的合伙协议。3、甲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坏议项
2、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责任。(三),乙方承诺与保证1.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2、乙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责任。3、乙方保证该等财产份额未设定任何第三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第三者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四)、违约责任1、如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2、由于协议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
3、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协议双方的过失,则根据各方的违约程度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五)、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当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自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之条件得到成就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代持股委托合同终止协议第2实际出资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名义股东(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
4、本人民币万元。现甲方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现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下筒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并且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1.3根据本协议,甲
5、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1.4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二、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情况2.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份,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2.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2.3 甲方作为实际
6、出资人,在设立有限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实际出资万元。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其余未缴足部分,由甲方后期实际出资缴足。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三、股份收益权利3.1甲方拥有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监督权等实际拥有该部份被代持股份所应有权利。3.2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3.3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3.4在代持期间,甲方有权在条件具
7、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四、其他股东权利4.1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覆行股东权利。4.2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可以行使该部份代持股份的表决权,乙方可以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重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5.1 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认缴出资万元,巳完成实际出资万元,并对代持股份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如果因
8、为甲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甲方实际拥有的股份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5.2 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5.3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5.4 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5.5 甲方承诺乙方处理甲方授权甲方处理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乙方方在代持甲方股份期间,基于甲方股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登
9、记机关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费用,因公司基于股份分红而产生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5.6 甲方承诺,在乙方代为持有该部分股份期间,乙方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委托代为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份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及公司经营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6.1 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6.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6.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6.4 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
10、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6.5 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覆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6.6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个人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如果解封不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七、代持股份的费用7.1 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7.2 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八、代持股份的转让8.1在代持期间,甲方
11、可转让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8.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如逾期未转交,则乙方需按逾期未转交金额的%/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七、保密协议双方对本怖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2、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3.如乙方不适当履行受托行为,甲方有权利随时终止本协议,解除乙方代持股权利。九、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受托行为,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同时,有限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协议附件1)认可本坏议内容。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
13、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署日期:代持股委托合同终止协议第3甲方(委托人):,族,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O乙方(受托人):,族,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O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元占目标公司1%的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
14、利。第二条委托行使权利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1.由乙方依据甲方在目标公司的出资额为限以自己的名义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2、代甲方以股东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文件;3.代甲方出席股东会并根据甲方的指示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上述投费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所有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
15、置行为)。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转要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费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
16、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4、甲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乙方配合将其代甲方持有的股权转让绐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的相关手续,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作为受托人,乙方得以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甲方股东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2
1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股权及其股东权益;转让其名下属于甲方的股权;不得对其所持有的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3、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所属甲方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4,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股权所产生的任何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其他应归属于甲方的资金或财产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资金或财产后内将该等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将财产交付给甲方。5.在甲方通知乙方向目标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无条件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第
18、五条委托持股费用甲方与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委托,乙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报酬。第六条保密责任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个人或是机构。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第七条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
19、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本协议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在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2、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3.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此种情形下,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待甲方持有的股权份额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4、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代为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5、甲方拟转让乙方代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可将股
20、权优先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股权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可将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无权受让该代持的股权。6、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人转让该目标公司股权的,本协议应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终止。7、如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转移待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第九条违约贲任1 .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
21、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否定甲方对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要求确认自己股东资格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3、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代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的部分或全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兀O第十条生效及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2、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字或盖章视为已知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3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订地点:甲方:乙方:年月日年
22、月日代持股委托合同终止协议篇4甲方(委托方):身份证号码:电话: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码:电话:因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其所持公司的全部股权及权益交由乙方代为持有。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风险提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静禅规定了代持股的合法性,但仍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港澳台或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中国限制其投资的行业等等,否则代持股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一、本次代持标的风险提示: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约定得并不是很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约定,
23、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难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如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的份额。若受托方也是公司的股东,还应列明其所持有的份额,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公司经营决策不一致时的解决方案。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的全部股权及相应权益,对应出资人民币元;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权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风险提示:应列明委托权限,防止受托方滥用权利,危害委托方的利益。如:股权被名义股东转让、质押、被名义股东继承人继承、被国家有权机关处分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法律风险。3,乙方在此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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