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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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推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提升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划,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民生服务基础性载体,是持卡人享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权益及政府其他公共服务权益的基本凭证,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金融应
2、用功能。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两种形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社会保障卡是社会保障卡电子证照。社会保障卡按照一人一卡、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制作、发行。第三条我省户籍人员,或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政府其他公共服务权益的省外中国公民(含内地居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可在我省申领社会保障卡。第四条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甩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工作,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日常服务工作。合作银行
3、负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卡日常服务,并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功能的管理和服务。第五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与启用、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信息变更、补领换领、使用、注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申领与启用第六条申领社会保障卡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近期白底免冠证件照向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含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持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通知(纸质版或电子版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申请人指定的合作银行领卡。未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采集和印制个人照片。首次在我省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免收工本费。持卡人的电子社会保障卡和实体社会保障卡
4、同步申领、同步注销、同步变更。第七条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启用可采取发卡银行经办人员当面启用和线上启用两种方式。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第八条社会保障卡设有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持卡人在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应及时持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或经办服务网点修改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初始密码。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密码遗忘或连续输错6次造成锁卡的,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或经办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密码解锁或重置。银行账户密码设置按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挂失与解挂第九条社会
5、保障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功能挂失和银行账户挂失。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应用功能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办理临时挂失的,持卡人可通过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经办服务网点、相关线上渠道或拨打12333服务热线办理,临时挂失有效期为20天,其间未办理正式挂失的,将自动解挂;20天内需解挂的,须持社会保障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办理正式挂失的,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办理,即时生效,正式挂失后不得解挂。银行账户挂失按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补领与换领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发生遗失的,持卡人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可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申请补领社
6、会保障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持卡人可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一)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的;(二)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识的;(三)社会保障卡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正常读写的;(四)持卡人卡面信息(姓名、个人照片、社会保障号码)变更的;(五)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变更的;(六)因个人用卡需求主动申请换领的;(七)由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合作银行的因素导致社会保障卡卡面信息印刷错误,或社会保障卡版本升级的;(八)其他情形需要换领社会保障卡的。第十二条换领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发卡银行办理换领业务;由于卡面信息变更需换领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须先向社会保
7、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再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云南省社会保障卡卡面信息变更通知(纸质版或电子版)到发卡银行办理换领业务;换领社会保障卡的,合作银行应对原卡进行回收和销毁;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S艮务机构要及时在省社会保障卡卡务管理系统变更信息,确保动态实现一人一卡第十三条申请变更发卡银行的,申请人须先向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签署云南省社会保障卡变更银行告知承诺书上传至业务系统备案,持卡人再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新发卡银行办理换领业务;申请成功后,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注销原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原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前来对银行账户进行处理,并回收和销毁社会保
8、障卡。持卡人应当在180天内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超期未办理的,发卡银行按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处理。新申领业务或发卡银行变更业务办理成功6个月内,不得变更发卡银行。第十四条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业务,应按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费用由各合作银行代收代缴至省级财政;发生第十一条第七款情形,免收工本费。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保障社会保障卡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人事、劳动关系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线上线下应用,登录业务系统均须使用电子社会保障卡,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全业务用卡。第十六条社会保障卡可以在下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情
9、形中使用:(一)作为身份凭证办理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二)自助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各类个人缴费和待遇领取;(四)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费用结算;(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鼓励政府有关业务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功能,扩大社会保障卡应用范围,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提升民生服务效能。第十八条社会保障卡可以在下列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情形中线上线下使用:(一)政务服务领域身份识别、查询服务;(二)就医购药领域身份识别、费用
10、结算;(三)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领取、查询服务;(四)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服务;(五)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六)社会保障卡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七)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服务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及经办服务网点必须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用卡服务的相关部门、代办机构不得擅自收集、保管、泄露或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除依法对持卡人采取强制措施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社会保障卡。因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二十条社会保障卡管珊艮务机构、经办服务网点、提供用卡服务的相关部门、代办机构及其
11、工作人员不得出现下列行为,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成品卡、空白卡等管理不当或者随意发放,造成卡片丢失、损坏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发放社会保障卡、推诿提供社会保障卡服务、在规定业务中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的;(三)提供用卡服务时,因未核实相关信息,造成持卡人权益侵害和经济损失的;(四)利用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因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而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持卡人合法权益的;(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处理照片、银行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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