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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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XX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 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具有正式学籍、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育的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 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应当秉承“X”的校训精神,积极主动地适应学院培养面 向XX行业,面向
2、地区经济,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所需要的 高技能人才模式要求。第五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 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 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 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 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
3、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 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 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 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
4、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 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入学。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院入学通知 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 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说明理由并附所在街 道、乡镇证明,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新生复查。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学
5、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初始环节,按照国 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纪检、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工 作以及系、部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组织,明确职责,规 范程序,通过学生报到现场确认、中学档案复查、学籍注册复查等措施与办 法,把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关。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 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 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十条入学资格保留。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分管院
6、长批准, 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 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并在规定 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 院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 向学院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新生电子注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 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学院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 和要求,及时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
7、生信息进行注册。第十二条 学年电子注册。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 习资格的认定。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原则上应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后予以电 子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学期注册。学院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在学年电子注册同 时进行在校生学期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凭学生证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 办理注册手续,学院建立学生学期注册档案,负责学籍管理的部门在每学期 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底在校园网上公布注册情况。第十四条 在实施新生和在校学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中,严格建 立学生、辅导员、系部负责人、学生学籍及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学校 领导层级签字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
8、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 性。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计算学分, 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具体课程和学分 的确定,依据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调查报告、撰写 学术论文、计算机操作、实践技能、企业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学生体育课 的成绩根据考勤、
9、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大学生思想品德 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结合操行等级评分。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评定办法。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由平时考 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具体比例按照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3的学生,该课程平时考核成绩视为 不合格。第十八条成绩记载。考试课程的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 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其中体育、计算技术、书法以及课程 阶段性实训和综合实训等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90分以 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 (60分以下);其余考查课程采用百
10、分制记分。第十九条缓考与补考。学生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学生每学期成绩考核不及 格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的周末统一安排补考。补考成绩60分以上的 按“补考及格”记载。凡擅自缺考者视为旷考,该课程学期考核成绩以“0”分记载,不得参 加正常补考,可参加毕业补考。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不得参加正 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 毕业补考。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结合学生行为档案记录和学生的平时言行表现,采取个人小结、 班级学生和辅
11、导员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一次,有关材料集中交学生 处审定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 辅修。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或其他专业课程的合 格证明。第二十二条经学院批准,学生可以选择到与我院建立学分互认的学 院选修专业课或跨专业选修课程,参加该学院的考核,成绩合格承认其学分。第三节升级、试读与留级第二十三条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 获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第二十四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或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下 列条款处理:(一)一学年,所修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学年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直接 留级。(二)
12、经过补考,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有四门以上(不含4门)课程不 及格或不及格课程达20学分,应予留级。(三)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四门者,可申请跟班试 读。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成绩考核仍有不及格课程,则不予补考,直接作留级 处理;试读学生如第二学期期末考核课程全部及格,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 准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少于四门者,可以升级,其不及格 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四)一学年内同一门课程两学期不及格,视为一门课程不及格。(五)实行考核改革的课程,依学院相关规定处理。(六)公共体育课、计算技术和书法课程所修学分不作为升留级的依据, 但作为不予毕业的依据。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只
13、能留级一次。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确有特殊困难,可以准 许申请转专业:(一)学生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 医院诊断确认并经校医院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 业学习者;(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学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或第二学期开学时 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前所修课程与转入的专业所修课程 相同,其成绩可直接记入转入专业的学籍中;成绩不合格者,参加转入专业 的学期同步补考。对于转入新专
14、业后,以前所学专业课程与新专业课程不一 致的,由教务处有偿提供教材,以学生自学为主,指定相关教师辅导、答疑, 当学期结束时,由教务处组织考核。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九条对口招生、单独招生等不同招生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专 业。第三十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 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二条 学生省内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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