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制宜探索区域协同立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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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地制宜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作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内容之一。这不仅是对已有区域协同立法实践的肯定,也为一直不间断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指明了方向。区域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是不间断深化区域合作、推进区域协调迈向更高质量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地方立法的改革创新。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保障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决定中的“完善落地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深化东中西部产业协作”“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
2、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等相关内容,对诸多领域的区域合作提出了新要求,促进区域合作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首要的是立法保障。这既包括国家通过统一立法的形式,也包括地方通过协同立法的方式。由于我国地方立法体制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建立起来的,各地方的立法权只能在本行政区划内行使,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适用于本行政区,而不具备在其他行政区落地实施的效力。因此,在立法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运用好协同立法这一整治管理工具,落地实施地方立法协同,合力应对区域内共同性问题,成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有效抓手和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大以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多个区域就
3、协同立法进行了乐于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增强了区域法制的协调性和内在统一性。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协同立法作了规定,明确了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为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区域协同立法应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需求,进一步健全立法机制、创新立法方式、加强立法授权,为深化区域合作、推进区域高质量协调发展提供良法善治保障。健全立法机制是推进区域协同立法的着力点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4、是保障协同立法得以有效开展的基础,是每一项协同立法制度运转的灵魂。如果把区域协同立法看作是一个系统,那么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就是指该系统各部分间相互连接、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按照协同主体与运转分类,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包括自主协商机制、上级指导机制、政策引导疏通机制、运转保障机制等;按照协同内容分类,则包括立法信息共享机制、立法工作会议机制、规范清理机制、监督保障机制等。目前,区域协同立法机制主要运用的是自主协商机制。实践证明,地方自主协商固然非常重要且有效,但当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尤其涉及各方利益诉求不同或出现争议时,则可能使得自主协商陷入困境或流于形式,有时还由于立法能力、立法技术等因素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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