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协议出让审批手续事宜的通知_哈政规〔2024〕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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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政规(2024)5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协议出让审批手续事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协议出让审批程序,提升依法行政和用地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拟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先申请批准
2、、后交易登记的原则进行,即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需先行向市资源规划局提出申请,且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履行产权公开交易程序。经公开交易程序确定的受让人直接向市资源规划局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二)承债式企业改制项目、司法裁定项目土地使用权转移或转让,可以按照先确定受让主体、后审批登记的原则进行,即受让人需先行向市资源规划局提出申请,旦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直接向市资源规划局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三)拟转移或转让地块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或其他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转移或转让用地审批。涉及地上建筑物、
3、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应当按照一并转移或转让的原则进行处置。二适用范围(一)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情形主要包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转移或转让行为时,对土地用途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原土地使用权人需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有偿使用审批手续。(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划拨用地使用权禁止转移或转让: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规定不得转让或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2 .权属有争议的;3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其中经抵押权人同意转移或转让的除外:4 .存在违法建设、在建工程未取得规划相关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
4、相关手续,且未取得执法部门处理(处置)意见的;5 .共有房地产,未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的;6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或转让工作流程(一)提出转让申请。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前,应当先行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转移或转让申请。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国资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处置批复后(涉及民营企业的还需提供股东代表大会决定或董事会决议),向市资源规划局递交转移或转让申请。(二)确定审批方式。市资源规划局受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或转让申请后,对土地用途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且不涉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情形的(商品住宅、单位职工住宅除外),由市资源规划局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为
5、受让方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或转让审批手续;对土地用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市资源规划局属地分局出具认定意见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划拨方式为受让方直接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或转让登记,无需重新办理划拨审批手续。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三)履行交易程序。市资源规划局应当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按程序予以退件,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符合转让条件或补充要件后符合转让条件的,协议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资源规划局向申请人出具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由申请人将转让宗地通过土地市场公开竞价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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