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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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 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 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 见精神,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按照贵州 省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黔民发(20xx) 2号)、遵义市20xx 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和提高保障标准的工作方案(遵市民政发 (20xx) 1号)和习水县20xx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方案(习 府办发(20xx) 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做好我镇20xx年 度城乡低保申报审核工
2、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 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和 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关 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黔民发(2018) 28号)相关要求,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 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 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 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严格执行省级 统一制定的20xx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加
3、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低保制 度和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按标施保、按户 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二、基本原则坚持应保就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 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 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 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 批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 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 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
4、水平有升有降。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三环节十步骤。要严格执行申请核评、审核、审批三个环节, 把握好“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镇 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个步 骤。组织保障。为确保工作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特 成立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名单如下:组长:(镇党委委员、镇长)副组长:(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镇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5、(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镇副主任科员)成 员:(党政办负责人)(社会事务办负责人)(财政所负责人)(攻坚办负责人)(林业站负责人)(农服中心负责人) (安监站负责人)(村建中心负责人) (计生办负责人)(人社中心负责人)(综治办负责人)(柿角元村支书)(顺江村副支书主持工作)(天水池村支书)(三岔村支书)(杉林村支书)(狮子村支书)(大坝河村支书)三、工作任务(一)严格执行省级统一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590元,增 幅3. 51%;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4080元,增幅5. 26%。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xx年1
6、月1日起执行。(二)精准认定城乡低保对象。1、认真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 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 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认真落实民发(2017) 152号和遵府办函(2017) 19号文件要求,“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 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做到脱贫不脱保”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 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 面硬性降低到2%或3%”,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符合低保条 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
7、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 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动态 管理方式退出低保,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 致造成“错保”、“漏保”的错误做法。2、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 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 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 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 意见(黔府发(2017) 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
8、创业的低保对象, 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 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黔 民发(2018) 28号文件关于“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 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 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 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3、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认真落实黔民发(2018) 28号文件关于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 (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 重度残疾人
9、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 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规定,全面落实重病重 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4、健全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黔府发(2017) 27号文件关于 “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 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 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
10、超过当地 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 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 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 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 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 个月的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意见(国发(2012) 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 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三)认真落实分类施保政策。1、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1
11、)城市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员、长期患重大病人员、在校学生、 60岁以上老年人,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 城市低保对象中单亲家庭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 助金;一般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2)20xx年城市低保增发补助金为:30%增发标准为每月177元,20% 增发标准为每月118元。2、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1)农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员、长期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 生、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 助金;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单亲农 村低保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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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 20 xx 城乡 低保 年度 核查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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