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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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体要求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规范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公平、公正、规范的长效救助制度为目标,积极开展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全面准确掌握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状况,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由于机制不健全、认定手段滞后等因素造成的负面影响,实现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规范
2、、科学、透明。二、目标任务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县核对中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居民家庭或个人的授权,通过网络平台或人工比对等方式,运用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对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委托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受理、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三、核对对象、内容、方式和途径(一)核对对象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以下简称核对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
3、已成年但未分家子女(无论是否共同居住),如和家庭共享收支需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否则应计算赡养费。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 .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 .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3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4 .与家庭失去联系1年以上(含)的人员,失联情况结合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和邻里访问情况认定。(二)核对内容核对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状况。家庭收入是指城乡居民家庭在提起申请前连续12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
4、内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在调查期内未得到的不计算。1 .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残疾人、老年人(男65周岁以上、女60周岁以上)、长期慢性病人外出务工或本地零工收入在核算时可适当扣减,扣减额度不超过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
5、、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3 .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租赁或转让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4 .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
6、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抚养、扶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勤氐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
7、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有多个应当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将各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合并计算。5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 .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2 .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含社会救助金积累形成的存款),包括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1)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城乡低保金、
8、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金。(2)受灾人员救助包括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等。(3)教育救助包括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4)住房救助包括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补助等。(5)就业救助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等。3 .特定期间内,由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4 .因工(公)伤亡职工供养亲属依法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5 .因病、因灾、因学以及住房困难而获得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捐款(如水滴筹、轻松筹)中的用于捐款用途开支部分。6 .家中有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以及有怀孕、哺
9、乳(1周岁以下)、3周岁以下除主要监护人外无其他人看护的婴幼儿等情形的,主要监护人(1名放实际收入确定,确属在家监护不就业的可不计算劳动收入。7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家庭财产包括银行:(扣除不属于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所有的管、产业扶贫贷款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动产,房屋、林木等不动产,以及投资各类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和维持家庭生活的必需财产。家庭支出状况是指核对对象近12个月内的刚性费用支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支出。其中,刚性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1 .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10、机构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社会捐赠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2 .护理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属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3 .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就读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杂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4 .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因残疾所需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辅助器适配等费用扣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后的自负费用;5 .因灾农业成本支出:家庭以种植养殖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因自然灾害、价格剧烈波动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收益损失,依
11、据农业等部门出具相关损失证明据实认定;6 .维持基本生活所产生的房租费、水电费、燃气费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7 .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三)核对方式1 .网络信息核对。通过网络核对信息平台对核对对象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2 .离线信息核对。对部门间暂不具备建立信息网络条件的,坚持依法收集、保密流程,专人收集、严防泄密,协议收集、严守承诺原则,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机制,采用加密离线信息传输方式,对核对对象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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