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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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并依法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政府
2、专职消防队伍具有公益属性。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并拓展从事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范围,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工作;人社、医保部门负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
3、、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规定,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第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火灾预防和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队站建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城市灭火救援能力建设,健全乡镇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站点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在建筑标准、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城市消
4、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2014)和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执行普通站或者特勤站建设标准。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投入执勤前,应当报所在地的区级消防救援机构脸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政府专职消防队投入执勤后,确需撤销、整合、更名及调整负责人的,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区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九条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训练考核体系,统一调度指挥。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5、扑救火灾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二)开展防火巡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火灾预防工作;(三)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四)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五)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调度指挥体系,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划分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辖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接到市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命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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