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EP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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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第七三二三厂承包人(全称)北方工程设计探讨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承包范围:二、主要技术来源自有。三、主要日期合同期限(肯定H期或相对B期):本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期限+具备进场条件之日起至18个自然月施工期限(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具备进场条件之日起至18个自然月止s,(其中:竣工日期(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具备进场条件之日起
2、,18个自然月.)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除依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六、本林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赐予的定义与说明相同.七、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一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意之后生效: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发包人: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工商注册居处:企业代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工商注册居处:企业代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3、:授权代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其次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说明1.1.1 1通用条款,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2 专用条款,指依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托付,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选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汁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5
4、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 8监理人,指发包人托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H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运用的工程。1.1.
5、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与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 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供应应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 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
6、、进行现场施工所须要供应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爱护的占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状况的资料。1.1.17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1.1.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与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脸等作业。1.1.20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2 工程接
7、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运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打算,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3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1.1.24试运行考核,指依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 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26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
8、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27 项目进度支配,指F1.合同生效之口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支配支配。1.1.28 施工开工口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起先现场施工的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1.1.29 竣工口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口期。1.1.30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9、1.1.3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3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须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33 合同总价,指依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34 预付款,是指依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3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选购和施工的进度款,与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1.1.36 工程质量保修贡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
10、、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 .3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担当的贡任。1.1.39 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1.1.40 依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1.1.41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说明的依据。1.2 合同文件1.2.39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优先说明依次如F:(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与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
11、与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40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样,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说明依次阐述清晰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接受监理人的说明。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样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说明的,依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41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便利,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说明的依据。1.2.4本合同中所运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
12、年。本合同中所运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务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假如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口的下一。任何期间的到期口为该期间届满之口的当口。“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说明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运用两种与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运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说明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须要明示的详细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
13、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运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资供应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供应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须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别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担当。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选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
14、规定。1. 5.5发包人有权依据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平安、质量、环境爱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遵遵守法律律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运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贡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技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赐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选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
15、后试验,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I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蜴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7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隐私、技术隐私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踞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运用该商业隐私、技术隐私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须要的信息,另方须予以供应。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
16、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发包人列出类别或(和)清单。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选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示意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别状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示意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6.1.4工程物资全部权。依据6.1.1款和6.1.2款约定供应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全部权转为发包人全部。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
17、不得运出现场。6.2检验6.2.1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与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供应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3)发包人担当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贡办理进入
18、相关厂家的许可,并供应便利。(4)发包人托付有资格、有阅历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F1.责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与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与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与其托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选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口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卷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与夏原,承包人担当
19、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口期不予延长。6.2.3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微环节或变更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口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第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担当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关键路径
20、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依据6.1.2款与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供应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贡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工程物资保管。依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供应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供应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托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灰、污染和对人身造成损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
21、保安、领用制度,以与库房、特别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供应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第7条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1 供应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限制点、基准限制标高和基准坐标限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供应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供应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
22、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2 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依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核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F1.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与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起先打算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
23、发包人缘由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担当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7.1.4 供应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须要。上述临时运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发包人无法供应的水电等,承包人纳入报价。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口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供应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担当,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
24、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依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担当。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口期相顺延。7.1.7 供应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供应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依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供应的不再供应。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供应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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