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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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质量建设汽车强省、交通强省,推动汽车智能化、 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指导我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 试与示范应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 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 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 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 车与X (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 环境
2、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 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 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 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 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 人应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 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 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 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 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本
3、细则所称设计运行条件(ODC)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 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 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ODD)是 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 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 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 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 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 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活动。、本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
4、高速公路)、城市 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 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 载人载物运行活动。本细则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 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 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交通 运输厅共同成立吉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推进工 作小组(以下简称“省推进工作小组”),省推进工作小组依据 国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统筹协调指导各市(州)推进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 应用工作,成员
5、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省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协 调推进全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召开成员单 位联席(扩大)会议,研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重要事项。第六条各市(州)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与示范应用工作。本细则所称市(州)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省内地级市(州)、 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梅河新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 (州)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6、第七条省推进工作小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全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政策、 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标准体系等并推进实施;(二)选择省内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高 速公路路段并向社会公布;按照道路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市(州) 管理机构选择省内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 路段(不含高速公路)、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三)指导公路管理部门和其他道路属地管理机构为道路测 试、示范应用路段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协调推动道路测试、 示范应用路段网络通信、车路协同等配套设施建设;(四)推动省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监控 平台的建设运维;(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
7、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 范应用相关工作;(六)建立省级智能网联汽车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 家组开展专项评估和评审工作;(七)每年6月、12月将省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 应用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并依规向 社会公布。第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具备智能网联汽车类相关检测和测试服务能力;(二)具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专业封闭测试区;(三)建有可开放接入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车辆监控平台,具备平台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四)明确相关检测和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五)向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出具测试结果真实性承诺 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8、责任。第三方检测机构受省推进工作小组或市(州)管理机构委托 开展如下工作:(一)指导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申请材料;(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项目检测;(三)对封闭测试、公开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进行数据 采集和分析,开展动态监测管理,并出具评估报告;(四)指导测试主体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 告并提出评估意见上报市(州)管理机构和省推进工作小组;(五)每半年配合市(州)管理机构向省推进工作小组提交 相关工作情况;(六)协助省推进工作小组和市(州)管理机构开展其他有 关工作。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第九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
9、、 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 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包括具有自动驾驶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 能力或运营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企业、零部件企业、自动驾 驶解决方案企业、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 以及其它科技型企业;(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测的能力;(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七)具备道路
10、测试车辆数据安全和企业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 安全保障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 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 符合如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 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 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包括具有自动驾驶技术 及产品研发、生产能力或运营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企业、零 部件企业、自动驾驶解决方案企业、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所、高 校、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其它科技型企业;(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
11、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 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 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测的能力;(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 力;(A)具备示范应用车辆数据安全和企业远程监控平台的网 络安全保障能力;(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 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 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道路测试、
12、示范应用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劳务或技术采 购合同;(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 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 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评 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 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13、他条件。第十二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 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用作 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 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 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 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 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四)直连通信需符合国家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 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的管理规定要求;
14、(五)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 传下列第1 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 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 1年:L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车号牌信息等);2 .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3 .车辆位置;4 .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5 .车辆行驶里程;6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7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8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9 .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10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11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第四章道路测试申请第十三条进行道路测
15、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 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 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道路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 路测试的条件。其中:(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1) 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三)道路测试主体应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含监管设备安 装和测试数据采集的承诺书,并按照要求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 台。第十四条 道路测试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 性自我声明(见附件2)并
16、由市(州)管理机构进行确认,包括 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 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测试项目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 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 证的有效期。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证明材料提交 市(州)管理机构。(-)道路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道路测试车辆的基本情 况;(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有条件自动驾驶、 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 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三)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 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17、;(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 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 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 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 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 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 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A)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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